辽阳:出台办法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日期:06-09
诬告

原标题:辽阳:出台办法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来源:辽阳市纪委监委

“市纪委监委根据公安机关移送行政违法案件材料,对我市某服务中心科长张某协助诽谤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张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阳市纪委监委对此案件进行了通报,切实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给干事创业者“撑腰”。

近日,辽阳市纪委监委出台了《辽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科学界定诬告陷害行为,以及诬告陷害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了错告和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确定了问题线索办理主体,由信访举报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中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甄别研判。

《办法》建立了案件办理机制,向诬告陷害者“亮剑”。规范了诬告陷害行为处理方式,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处理情形。《办法》规定了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让诬告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诬告陷害者,联合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举报内容、调查等情况,依纪依法严厉打击。

《办法》还建立了协作反馈机制,给干事创业者“撑腰”。探索沟通协作机制,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办理结果反馈工作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组织、公安、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或机关的信息沟通,协作配合。并由市纪委监委适时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审慎启动追查程序,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发函、通报、召开会议、个别说明、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反馈核查结果。承办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等方式,消除其顾虑,保护其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让敢于担当负责的党员干部吃下了“定心丸”。

“少数人员动机不纯,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旨在威胁、敲诈、报复干部,混淆是非、发泄私愤、打击对手、挑拨离间,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精力和监督执纪、审查调查资源。”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特别是打击报复问题,又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市纪委监委将持续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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