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丽水市出台13项暖心举措激发交通运输新活力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丽水市印发了《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实施意见》,出台了涉及资金补助、减税减租、减压降费等方面的13项举措,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恢复生产。
据了解,此次《意见》中的13项举措主要围绕补助、减负、扶持、服务等4大方面。丽水市辖区内客运、公交、重点货运、参与过应急防疫物资运输货运、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企业和二级以上客运站以及已备案的货运场站均在政策适用范围。此次13项举措中亮点颇多,对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的政策具体详实。
在补助方面,将对疫情防控期间客运企业、二级以上客运站在防疫物资购买方面产生的费用由财政给予50%补助;对各市区巡游出租车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防疫物资购买费用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运营的市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等。
在减负方面,《意见》从减免有关税收、租金等方面入手为企业减压,助力企业纾困。例如,对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受到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为进一步帮扶企业缓解疫情期间成本压力,《意见》明确,2020年3月15至6月15日,适当降低丽水市区新能源出租车和网约车充电服务价格,直流充电从1.60元/千瓦时降为1.30元/千瓦时,交流充电从1.60元/千瓦时降为1.20元/千瓦时。
同时,《意见》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全市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原则上应给予延迟还款、展期续贷支持,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
为加强服务,《意见》还明确,减轻企业保费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物资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行。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从细节实处着手,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举措,加速丽水市交通运输企业元气恢复,助力丽水市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