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是否降低?代表:并非预防少年犯罪有效手段

日期:05-19
人大代表

原标题:刑责年龄是否降低?人大代表:并非预防少年犯罪有效手段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范围内的治理难题,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引起了全社会关注,每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发生后,便会出现“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龄不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护身符”等声音。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这一建议此前引发公众热议。

而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则在自己拟提交的议案中表示,一味较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在权衡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更应得到关注的是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理念和功能为一身的收容教养制度。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关注

肖胜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严重。“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2019年初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经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比五年前降低了30%。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特别是流动人口,一些流浪儿童犯罪率比较高,而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方燕也表示,近些年“大连男孩杀害幼女案”等案件发生,由于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且往往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这些未成年人又因无妥善教育矫治措施而被放任发展,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在刑罚和放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刑责年龄分类过于机械化是否引入恶意年龄补足规则?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岁-13岁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方燕表示,根据年龄对刑事责任进行完全分类过于机械化。毕竟,现实生活中总有个例,有些未成年人比同龄人更成熟。

因此英美法系才出现了“恶意年龄补足”规则,旨在证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受试者的主观恶意能够区分是非,并坚持违法,即使他的年龄不到14岁(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仍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她解释道,该规则的提出目的在于突破僵化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力求在个案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识别和控制的能力区分其刑事责任,确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英美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已经在一定程度使用该规定。

“然而,该制度是否能够嫁接到我国,仍有较大争议。”方燕强调,实践中如何统一对“具有恶意”的认定标准和技术方法;如何保证有关机关进行“恶意”认定时的公正性;认定过程应遵循怎样的法律程序;是否需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督。这种确保结果客观公正的、保证这一制度能够有效落地执行的措施,都需要充分的论证及实践的检验。

同时,她表示,“恶意年龄补足”规则赋予了司法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个案正义,但对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而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将更不利于法治和社会的稳定与正义。

在考虑降低刑责年龄前应激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刑责年龄是否降低一直以来争议较大。

“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将有更多未成年人在监狱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方燕解释道,“这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刑责年龄争议的背后,是法律仍缺乏对低龄暴力犯罪的干预矫治,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建立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方燕也表示,在权衡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更应得到关注的是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理念和功能为一身的收容教养制度。

此次,她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在执行上改变执行方式和统一执行场所,使收容教养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的需要。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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