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和落实《规则》有关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规定?打好制度机制组合拳 营造良好监督氛围

日期:05-07
纪检监察规则

原标题:如何把握和落实《规则》有关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规定?打好制度机制组合拳营造良好监督氛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设“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一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核实、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奖励保护等作出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江西省纪委监委把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作为发挥信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在强化宣传引导、筛核界定、规范处理、奖励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推动落实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各项要求。

抓宣传释疑惑,营造实名检举控告的氛围。《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提出“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的原则要求;《规则》还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奖励保护机制。现实中,一些检举控告人存在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署名、情况不清不便署名、考虑隐私不愿署名等心理顾虑。对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打好宣传这张牌,综合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采取省市县乡四级纪检监察机关上下联动、线上线下联动宣传,把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予以保密,以及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给予奖励和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等内容,用简洁、接地气的方式给群众讲清楚、说明白,提高党员、群众对实名检举控告政策的知晓率,帮助、引导检举控告人逐步放下心理“包袱”,敢于署真名反映问题。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还将研究制定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原则、执行标准、兑现程序等,提升党员、群众实名检举控告的热情,真正将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落到实处。

抓筛核定标准,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第三十条规定,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由此可知,实名检举控告至少须满足署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联系方式、可核实验证三个条件,这可视为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标准。实践中,为精准界定、核实实名检举控告,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举报内容等信息逐项进行界定、核实,填写实名检举控告核实情况记录单并录入信访举报系统留存备查,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检举材料加盖实名检举控告专用章,为优先办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有力支持。

抓机制明程序,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及相关时限要求,既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规范,也保障了实名检举控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调动党员、群众采用实名检举控告方式的积极性。为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逐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反馈情况,把好信访举报受理、分流、办理、处置、反馈“五道关口”。江西省还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工作专项台账,尤其是对涉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做到当日登记、录入、呈批处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到承办单位,做到实名检举控告件“零暂存”,保证了实名检举控告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及时处理。下一步,江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还将对照《规则》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抓好立改废工作,完善制度规范体系。

抓监督严纪律,提高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理质量和水平。《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明确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以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中,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狠抓实名检举控告保密工作,规定信访举报部门对举报材料统一接收保管、集中扫码拆分、对口录入转办、全程留痕备查、未经审批严禁调阅,整个过程严控知悉人员范围;设置专门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有关负责人接待重要来访和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和实名检举控告人信息严格保密,即使核实调查需要与实名检举控告人见面,也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选择适当时机和地点。二是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实名检举控告加强督办交办,必要时提级办理,既确保及时查结、及时反馈,也避免由于分办所带来的实名检举控告知悉范围扩大而容易导致泄密情况的发生。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在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是否严格按照权限、程序处理等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由此导致检举控告人信息泄露、受到打击报复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以铁的纪律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江西省纪委监委阮荣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设“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一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核实、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奖励保护等作出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江西省纪委监委把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作为发挥信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在强化宣传引导、筛核界定、规范处理、奖励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推动落实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各项要求。

抓宣传释疑惑,营造实名检举控告的氛围。《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提出“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的原则要求;《规则》还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奖励保护机制。现实中,一些检举控告人存在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署名、情况不清不便署名、考虑隐私不愿署名等心理顾虑。对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打好宣传这张牌,综合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采取省市县乡四级纪检监察机关上下联动、线上线下联动宣传,把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予以保密,以及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给予奖励和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等内容,用简洁、接地气的方式给群众讲清楚、说明白,提高党员、群众对实名检举控告政策的知晓率,帮助、引导检举控告人逐步放下心理“包袱”,敢于署真名反映问题。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还将研究制定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原则、执行标准、兑现程序等,提升党员、群众实名检举控告的热情,真正将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落到实处。

抓筛核定标准,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第三十条规定,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由此可知,实名检举控告至少须满足署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联系方式、可核实验证三个条件,这可视为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标准。实践中,为精准界定、核实实名检举控告,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举报内容等信息逐项进行界定、核实,填写实名检举控告核实情况记录单并录入信访举报系统留存备查,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检举材料加盖实名检举控告专用章,为优先办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有力支持。

抓机制明程序,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及相关时限要求,既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规范,也保障了实名检举控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调动党员、群众采用实名检举控告方式的积极性。为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逐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反馈情况,把好信访举报受理、分流、办理、处置、反馈“五道关口”。江西省还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工作专项台账,尤其是对涉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做到当日登记、录入、呈批处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到承办单位,做到实名检举控告件“零暂存”,保证了实名检举控告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及时处理。下一步,江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还将对照《规则》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抓好立改废工作,完善制度规范体系。

抓监督严纪律,提高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理质量和水平。《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明确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以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中,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狠抓实名检举控告保密工作,规定信访举报部门对举报材料统一接收保管、集中扫码拆分、对口录入转办、全程留痕备查、未经审批严禁调阅,整个过程严控知悉人员范围;设置专门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有关负责人接待重要来访和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和实名检举控告人信息严格保密,即使核实调查需要与实名检举控告人见面,也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选择适当时机和地点。二是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实名检举控告加强督办交办,必要时提级办理,既确保及时查结、及时反馈,也避免由于分办所带来的实名检举控告知悉范围扩大而容易导致泄密情况的发生。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在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是否严格按照权限、程序处理等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由此导致检举控告人信息泄露、受到打击报复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以铁的纪律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江西省纪委监委阮荣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设“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一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核实、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奖励保护等作出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实名检举控告处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江西省纪委监委把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作为发挥信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在强化宣传引导、筛核界定、规范处理、奖励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推动落实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各项要求。

抓宣传释疑惑,营造实名检举控告的氛围。《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提出“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的原则要求;《规则》还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奖励保护机制。现实中,一些检举控告人存在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署名、情况不清不便署名、考虑隐私不愿署名等心理顾虑。对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打好宣传这张牌,综合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采取省市县乡四级纪检监察机关上下联动、线上线下联动宣传,把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予以保密,以及对实名检举控告人给予奖励和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等内容,用简洁、接地气的方式给群众讲清楚、说明白,提高党员、群众对实名检举控告政策的知晓率,帮助、引导检举控告人逐步放下心理“包袱”,敢于署真名反映问题。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还将研究制定实名检举控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原则、执行标准、兑现程序等,提升党员、群众实名检举控告的热情,真正将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落到实处。

抓筛核定标准,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第三十条规定,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由此可知,实名检举控告至少须满足署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联系方式、可核实验证三个条件,这可视为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标准。实践中,为精准界定、核实实名检举控告,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举报内容等信息逐项进行界定、核实,填写实名检举控告核实情况记录单并录入信访举报系统留存备查,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检举材料加盖实名检举控告专用章,为优先办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有力支持。

抓机制明程序,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告知、处理反馈及相关时限要求,既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处理实名检举控告提供了制度规范,也保障了实名检举控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调动党员、群众采用实名检举控告方式的积极性。为此,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逐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反馈情况,把好信访举报受理、分流、办理、处置、反馈“五道关口”。江西省还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工作专项台账,尤其是对涉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做到当日登记、录入、呈批处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到承办单位,做到实名检举控告件“零暂存”,保证了实名检举控告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及时处理。下一步,江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还将对照《规则》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现行相关规章制度,抓好立改废工作,完善制度规范体系。

抓监督严纪律,提高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理质量和水平。《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明确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规定检举控告人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以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践中,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狠抓实名检举控告保密工作,规定信访举报部门对举报材料统一接收保管、集中扫码拆分、对口录入转办、全程留痕备查、未经审批严禁调阅,整个过程严控知悉人员范围;设置专门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有关负责人接待重要来访和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和实名检举控告人信息严格保密,即使核实调查需要与实名检举控告人见面,也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选择适当时机和地点。二是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实名检举控告加强督办交办,必要时提级办理,既确保及时查结、及时反馈,也避免由于分办所带来的实名检举控告知悉范围扩大而容易导致泄密情况的发生。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在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是否严格按照权限、程序处理等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处理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由此导致检举控告人信息泄露、受到打击报复等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以铁的纪律保障实名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实名检举控告氛围。(江西省纪委监委阮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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