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日期:04-22

今年初发布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意味着,备受瞩目的“四七九”将不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了。但很多人疑问,除了已知的“民办系四七九”外,挂有“四七九”名字的另一些学校是怎么回事呢?哪些是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呢?

记者从市教育局日前发布的《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击查看文件)中专门整理了几个关键点,为家长们解疑答惑。

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都有哪些?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来看,直属单位有:成都市教育考试院、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成都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直属学校有:成都石室中学、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

而为满足更多市民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合作办学一直以来是扶持新兴学校或薄弱学校快速发展的一项有效举措。按要求,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与境内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部门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项目学校)适用本《意见》。

合作对象方面,市教育局再次强调,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此前,“四七九”都曾公布过其教育集团成员校的相关信息,也都标明了民办校合同到期日期。

除了民办的,其他与“四七九”合作办学的学校期限又如何规定呢?依据《意见》,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按照期限长短分为短期(3年以下,不含3年)、中期(3~6年,不含6年)和长期(6~9年)。同时期满可以续约。

受托领办的项目学校,校名不得冠“校区或分校字样”

《意见》要求,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限定品牌(字号)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费用及限制条件等,约定合作方和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授权或默许第三方使用合作学校品牌(字号),不得擅自扩大、延伸该品牌(字号)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并明确违约追责、赔偿条款。

特别提到,直属学校(单位)受托领办的项目学校可加挂领办字样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区或分校字样。此外,项目学校的徽标、校服、网站、公告牌等也应与直属学校(单位)相关标识等显著区分,应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牌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项目学校的举办者、办学性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不得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史、校友等作为本校校史、校友等对外宣传。

派驻项目学校的管理干部、教师不能双重领薪

在驻员管理方面,《意见》对此提到,直属学校(单位)派驻项目学校的管理干部、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入项目学校;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依规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双重领薪。

同时要求直属学校(单位)应建立任前谈话制度,在人员派驻前明确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工作目标任务等要求。派驻人员以项目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共同负责落实干部有关兼职规定、定期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合作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师德师风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定期梳理派驻人员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廉政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主体

《意见》明确,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主体。

如果没管好,会有哪些处罚呢?规范合作办学行为会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目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办学工作不力,扣减年度目标分,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或监管不力的,将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直属学校(单位)、项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或停止招生计划等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校长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依规解除法定代表人、校长职务,限期禁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记者赵子君)

原标题: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发布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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