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部门:对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
不能仅看每个环节的哄抬幅度,而应根据转手倒卖、囤积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滞留时间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熔喷无纺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是口罩中间的过滤层,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甚至出现“求料无门”。
今天(3月26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答记者问时表示,哄抬熔喷布价格的,多数是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必须依法严惩。
有不法分子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
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的熔喷无纺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能有效阻隔、吸附病毒和细菌,是生产口罩的关键原材料。在当前国际国内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口罩是一线防护、企业复工、民众出行的必备品,产生巨大的刚性需求,成为疫情防控的战略性物资。
而作为关键原材料的熔喷布,由于其生产条件要求高,短期内扩产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甚至出现“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严重影响口罩生产和防疫部署,危害十分严重。
上述两位负责人表示,哄抬熔喷布价格的手法,主要表现为转手倒卖、层层加码,当然也包括一些囤积居奇行为。“总的看,转手倒卖的利益链条越长,价格哄抬的就越高,熔喷布进入工厂投入生产的时间就拖的越久,对整个防疫物资供应造成的影响就越大。”
针对这种行为特征和危害性,最高检、公安部表示,不能仅看每个环节的哄抬幅度,而应根据转手倒卖、囤积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滞留时间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坚持突出重点,打早打小,尽快斩断阻碍熔喷布供应的“黑手”,打通市场流通的“堵点”,确保关键原材料及时进入生产环节。
两位负责人称,从办案情况看,哄抬熔喷布价格的,多数是中间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
“今天针对熔喷布,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对于这种严重悖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案例:两老板将熔喷无纺布价格层层抬高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天,最高检、公安部还发布了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一起涉及熔喷无纺布的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2月24日至3月6日,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
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
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