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销售的哄抬物价认定标准应适度放宽

日期:02-23
疫情新冠肺炎

原标题:口罩销售的哄抬物价认定标准应适度放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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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让口罩瞬间一罩难求。巨大的需求量,也让口罩的市场价格出现乱象,一些不法商贩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不满。为了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及其相关处罚进行了规范。各地采取了雷厉风行的价格执法行动,体现了政府对于维护疫情期间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及时防护的决心和魄力,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类似湖北洪湖市场监管部门将销售1元口罩的行为视为哄抬物价行为的争议性案件,监管部门的执法尺度只是此案的表面现象,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这些争论本质上反映出了在疫情期间,社会公众对于口罩供给及其哄抬价格行为的高度关注。

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我国的价格体系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类型,其中市场调节价比重已经上升至97%,包括口罩在内的防疫用品都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有人认为,既然是市场调节价,就应该完全由市场来定价,政府不应过多干预,也有人强调,在疫情非常时期,包括口罩在内的防疫用品已经不是一般的普通商品,即便是市场调节价,商家也不能漫天要价。

本人原则上同意第二种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于市场调节价仍然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但是同时也主张,在防疫用品供应高度紧张的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作为市场调节价的防疫用品价格调节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和上浮,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度调整,以便更好地提升市场经营主体采购和销售防疫用品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缓解目前防疫用品的供求矛盾,让更多的社会群众能够通过正规市场渠道购买到口罩,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现阶段各地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较为混乱,且总体水平偏低。各个省现在的认定标准,都是基于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都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但各个省对这里的“大幅度提高”的理解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例如湖北、青海、海南的标准为购销差价额超过15%,浙江为20%,吉林为25%,河北、黑龙江为30%,山东省、贵州省则为35%,广西柳州为50%。唯一不同的是上海,规定“不得超过二倍基准价格”,但对于基准价的理解为最低交易价,即最高幅度为100%,其它一些省份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混乱,大部分的总体水平在15-35%之间,跟现在二级市场上的实际价格相比,处于偏低水平。同时,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承认15%的购销差价额依据是基于十三年前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显然这个标准已经显得相对滞后。

第二,现阶段各地的认定标准总体上偏低,导致市场经营主体没有积极性进货和销售。根据笔者对有限但具有代表性的几家药店的调查发现,由于春假假期前后出现疫情,生产厂家需要加班加点来生产供应,包括劳动力、原材料以及储备运输等方面的成本都明显上涨,导致产品进价就比1月19日前高出不少。例如,从销售商来说,春节前原来口罩进货4元,卖5元,是25%的利润,而现在进货需要6元,卖7.5块元,也是25%的利润,药店觉得自己并没多赚钱,也并没有借此机会发国难财,但监管部门认为7.5元相对于春节之前的4元进货价相比,已经是接近100%的利润率,明显属于哄抬物价行为。以上面药店为例,如果按照春节前15%-35%的购销差价率来计算,按4元的进货价相比,药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超过4.6-5.4元,最高限价在5.4元,而这已经低于现在6元的进价,如果药店继续按照现有认定标准售卖口罩,不但没有利润,反而会亏本,同时一些企业愿意出相对高一些的价格购买,而且购买量比较大,因此导致一些药店即便有货也不卖给普通消费者,而宁可卖给需求量大的企业客户。

第三,偏低的认定标准,也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存在阻力和资源浪费现象。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是价格监管执法的主体,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也反映在当前的形势下,目前的哄抬物价认定标准偏低,导致消费者投诉很多,执法人员忙于应付投诉,每一个投诉电话都要去落实跟进和现场执法,导致有限的执法资源被过度滥用,执法成本也大大增加,而无暇去处理其它跟疫情相关的执法事务。同时,一些药店经营者对执法行为结果表示难以接受,要提出行政复议,消费者也表示很不理解,认为处罚之后更没有口罩可买,更有激进的人甚至暴力抗法,这些也让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感到无奈和困惑。

第四,偏低的认定标准,催生了价格更高的二级市场,反而明显增加了公众购买的花费成本。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由于药店售卖防护用品的利润过低甚至亏本,而一旦被处罚,他们就干脆有货也不卖,而更愿意通过私下渠道将剩余的存货买给一些愿意出高价的人,而这些人拿到产品之后则通过其他的一些监管相对更为薄弱的非正式渠道(例如微商),以更高的价格进行二次销售,导致公众只能通过更高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从最后的效果来看,公众的购买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

基于以上四点明显的理由,本人建议在继续加大口罩生产力度的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能够适度调整疫情期间口罩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便能够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障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相关口罩,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能够下发文件,给予各省制定标准一些技术指导和要求。虽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对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还是由省级监管部门来确定,而目前看各省界定的标准确定相对比较随意,或者存在简单向湖北标准看齐的倾向。建议总局能够在后续文件中能够引导省级监管部门将认定标准跟当地的防疫形势、市场需求、生产量和库存量以及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来综合确定,并可以进行动态调整,防止对标准的制定过于简化和静态。

第二,在现有的基础上,由于口罩的成本和进价在春节后比春节前明显上涨,在现有购销差价额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即由原来的15-35%提高至50-80%。在笔者有限的调研中,大部分药店经营者认为在防疫用品供求矛盾特别突出的形势下,不宜一刀切划分时间计算节点,且购销差价额在进价的50-80%的空间更为合理,因为这样的浮动空间可以让大部分药店经营者在保本的基础上有少量的利润空间,而不至于出现越卖越亏的尴尬境地,从而可以发挥价格调节的杠杆作用,让他们更有积极性向普通消费者售卖有限的存货。

第三,即便短期内无法调整标准,也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向各地监管部门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要将基于成本上涨等原因的合理涨价跟发国难财的不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合理涨价行为,即便暂时不符合国家政策,也需要谨慎执法。在该标准没有调整之前,如果药品经营者能够提供正式的票据,证明其现有的进价标准明显高于限定日期之前水平的,可以建议监管执法队员对其进行告诫和提醒,不要急于进行处罚,最好是能够免予处罚,这样既不会对其它的经营主体产生不当的连锁影响,也可以保持药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口罩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最终战胜疫情奠定基础。

(本文作者刘鹏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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