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完善程序机制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完善程序机制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重点把握的七个方面
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十五日前,经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后进行。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并陆续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各地监察委员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其办案活动也不断增加,提前介入工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工作实践。2018年4月以来,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最高检提前介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工作机制,也为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参照。为规范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加强与监察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监察体制改革,2019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案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考虑到已有专门文件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对监察委员会办理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第256条第2款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案工作的开展应当依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和《规则》以及上述提前介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需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2.提前介入的主体。一是关于提前介入的人员。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经检察长批准由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介入。二是关于提前介入的单位。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管辖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不同,最高检和省级院对等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院一般都是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或者基层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两种介入方式:一种是上级检察院指导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派员介入,即主要由下级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介入;另一种是上级检察院与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共同派员介入。
3.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对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下三类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3)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以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为前提,而非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
4.提前介入的工作时间。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十五日前,经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后进行。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等。需要强调的是,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不得以监察委员会名义或者以借调等方式参与监察委员会案件调查活动。
5.提前介入的方式方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1)听取监察委员会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2)查阅案件监察文书和证据材料;(3)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调看讯问被调查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4)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对调查部门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工作建议,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罪、罪重以及无罪、罪轻的证据;(2)对案件事实和性质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审查发现的非法证据提出依法排除或者重新收集的意见,对瑕疵证据提出完善补正的意见;(4)对案件管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进行审查;(6)对监察文书是否齐全、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7)对其他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在此基础上还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如:增加了对“是否存在自首和立功”“是否存在漏罪和漏犯”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形成的意见,在移送起诉前进行“书面”反馈。这些探索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6.提前介入意见的反馈。关于提前介入工作意见如何向监察委员会反馈,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级检察机关反馈。检察院应同级监察委员会书面协商,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应当以本级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名义,向商请提前介入的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部门反馈。二是是否需要书面反馈。从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考虑,应当书面反馈。三是是否需要检察长批准。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应当详细记录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形成提前介入的书面意见后按程序反馈。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一般案件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反馈工作意见,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意见反馈,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同意。四是反馈的内容。书面反馈意见应当包括提前介入工作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定性意见、完善证据意见、法律适用意见以及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7.提前介入与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一般宜将案件交由提前介入调查的检察官办理,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另行安排办案人员。审查起诉检察官要根据监察委员会正式移送的案件材料,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审查起诉意见和提前介入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员会沟通。人民检察院认为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注意的是,提前介入工作一方面是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效率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和审查起诉不能相互替代的两个不同阶段,必须防止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的情况出现,确保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审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