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行动 隔离的是疫情,隔不断的是司法为民的温情!

日期:02-05
疫情

原标题:战“疫”行动|隔离的是疫情,隔不断的是司法为民的温情!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畅通诉讼服务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全面开展网络立案、调解、开庭等,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诉讼、信访活动,疫情当前,这样的“坚守”显得更加有意义。

战“疫”行动 隔离的是疫情,隔不断的是司法为民的温情!

案件网上立

2020年2月3日,旬阳县法院成功为一名湖北当事人办理了网上立案。

家住湖北省宜昌市的林某和该县居民刘某在2018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却未按约定履行。协商未果后,林某拟将刘某诉至旬阳县法院,但因疫情管控林某无法到现场办理立案手续,在了解到该院开通了各项便民诉讼的消息后,林某随即联系旬阳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希望进行网上立案。

战“疫”行动 隔离的是疫情,隔不断的是司法为民的温情!

立案法官立即向林某电话解答如何进行网上立案,并进行了远程指导,最终成功立案,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纠纷线上解

案件一

2018年1月25日,原告云南大理州某储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旬阳县境内,与吉林的王某(属杨某雇佣司机)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擦挂碰撞后,两车分别又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刮擦,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等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和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此事故不但造成原告车辆施救费、修理费损失,还造成了严重的停运损失!被告杨某作为王某的雇主,应当对王某的肇事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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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理州某储运有限公司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杨某赔偿的情况下,杨某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大理州某储运有限公司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正值疫情防控时期,双方当事人无法到场,承办法官骆云桥立即建立微信群,将律师、被告、原告以及当事人拉进微信群,于2020年2月5日早上8点钟开始线上调解,直到下午近3点钟才顺利调解完毕,最终双达成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赔偿原告大理州某储运有限公司修车损失和施救费共计40025元;被告杨某于2020年2月7日前赔付原告大理州某储运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费1406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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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起涉及云南、吉林两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在为期7小时的线上调解中达成协议,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感谢在这个特殊时期能这么快速的将诉求在线上得到解决,即保证了大家的安全,又节省了诉讼成本。

案件二

2020年1月14日,家住白河县的陈某拿着起诉材料来到旬阳县法院进行立案,法官安排了2月6日开庭审理。但疫情突发,于是法官在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采用微信视频及微信群聊的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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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组织其进行举证、质证等,历经三个小时,在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积极配合下圆满调解,被告表示将尽快向原告偿还借款14600元。

执行网上跟

疫情防控期间,因线下执行工作受限,旬阳县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执行工作,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不间断的对相关案件进行财产查控,确保当事人权益保护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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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旬阳县法院执行干警还通过微信、短信等手段,持续跟进执行案件,吕河法庭的一位案件当事人法定给付日期已逾期,担心“疫情”期间原告申请执行对他有不利影响,主动联系法庭了解详情,法庭便联系双方用网络方式组织双方及时沟通,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度“疫情”难关。

疫情防控期间,陕西各级法院在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的同时,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

最后

小编想提醒大家

勤洗手、戴口罩

不出门、少聚集

如有症状,提早就医

我们携手共同阻击这场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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