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习时报谈未成年人犯罪:应认真对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关注和探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是解决未成年人暴力案件的灵丹妙药?是否能有效威慑和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和探讨的话题。
我国“三分式”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现状。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是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而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取决于其身心状况、智力程度和社会知识,这就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刑事立法通常根据人的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此种关系,建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达到法定年龄是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必备前提;反之,若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则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通常来讲,年满16周岁的人,其身心和智力发展比较成熟,受到一定教育,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因此,年满16周岁的人通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实施的任何犯罪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其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仅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些犯罪行为就是该款所列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类犯罪,对于这八类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此年龄阶段的人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其也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方面缘于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及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认识,并很难在此基础上控制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则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越轨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通过法律来明确规定各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能力,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惩治犯罪、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但是,这也可能会阻碍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正义的实现。在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不满14周岁就成为其免于刑事责任、逃避刑事追究的“护身符”。如果对此类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放任不管,既不利于遭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社会秩序的有效修复,也不利于对其他潜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有效威慑和预防。
域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比较考察。从域外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存在差别,但也都集中在7—16岁范围之间。各国立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并非完全固定不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发展趋势,即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世界范围来,如何应对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所普遍面临的难题。
英国法律最初并没有将未成年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承担和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责任。后来则借鉴《查士丁尼法典》,规定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英国《儿童和青少年法》在1933年和1963年修订中分别将刑事责任年龄上调至8岁和10岁。
美国在联邦法律层面缺乏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统一规定,各州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也并不相同。比如俄克拉马荷州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7周岁,路易斯安那州为10周岁,德克萨斯州则规定为15周岁。美国大部分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比较低,这与其当前低龄化犯罪态势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2015年10月,美国田纳西州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枪击案,死者为一名8岁女童,犯罪嫌疑人则是一名11岁男童。随后该男童受到刑事指控,法院判处该男童犯有一级谋杀罪,但并未处以相应刑罚,而是判决将其送至儿童服务局监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我国基本相同,采取了“三分式”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将年满16周岁规定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规定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与我国的立法模式和相关规定存在很大相似。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措施。对低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涉案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对其定罪量刑,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就可以放任不管。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刑事处分和保护处分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其利弊。
刑事处分模式是对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定罪量刑方式来对其施加惩罚。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国家主要适用此种模式,如古巴、波兰等国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其对任何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剥夺其自由的惩罚方法。而立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想要通过此种模式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克服现有制度障碍,通过修改现有法律规定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的社会背景下,就有人员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会影响现有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效果也难以确定。因为未成年人被送至监狱改造可能反而为他们之间相互学习和模仿提供机会,即便未成年犯罪人受到良好改造,但其因被定罪量刑而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也会大大减少其回归社会的机会,而在无法有效回归社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选择再次犯罪。
保护处分模式则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教育、治疗等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治,而不是通过定罪量刑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条款规定就要求对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予以管教、收容教养等保护处分措施。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等失范行为与家庭、学校、社会因素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积极的约束和矫治措施,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刑罚方式来惩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模式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精神状况的自身特点,主张对其予以积极干预和矫治。此种模式在解决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可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也比较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整体趋势。此种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层面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由于资金紧张、人力不足、社会保护组织匮乏、政策缺失等因素,尚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所赖以存续的社会支持体系,其运行效果也不甚理想。另外,此种模式更多地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也可能忽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影响遭受犯罪侵害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