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区矫正法草案三审拟将“先行拘留”措施改为“逮捕”
三审稿细化了使用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增加期限规定;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社区矫正法草案,对比二审稿,草案将“先行拘留”措施修改为“逮捕”。
此前二审稿规定:被提请撤销缓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行、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根据刑诉法,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没有拘留,建议将“先行拘留”修改为“逮捕”,作为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一种专门情形,更有利于与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衔接。
二审分组审议时,委员王超英就提出,是不是需要在社区矫正法中规定“先行拘留”的措施,值得商榷。他认为二审稿中的“先行拘留”定性不清,与公安机关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拘留是什么关系,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行拘留是什么关系,还需要研究。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先行拘留”修改为“逮捕”。
电子定位适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审稿对使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条件、程序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规定三种情形,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段: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对此,有的部门建议进一步扩大可以适用电子定位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则提出,适用电子定位应当慎重,应明确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委员王超英二审分组审议时就表示,“电子定位可以有多种手段,比如手机定位,也有些地方用了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如果指手机定位的话,问题不大,如果指的是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那它的性质就已经相当于是戒具了,应该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更合适。在国外佩戴电子手环或脚环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中保释的条件在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没有要求进行电子定位的,让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佩戴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还需要慎重研究”。
三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细化了使用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确责
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应当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委员殷一璀就提出,草案中出现的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应进一步明确关系职责。
据此,三审稿将社区矫正委员会原来的“组织、协调、指导”职责,修改为“统筹协调和指导”;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修改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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