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赠品是免费的,所以也免责?

日期:11-28
赠品免费

原标题:评论:赠品是免费的,所以也免责?

赠品是免费的,所以也免责?

商家提供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适用“三包规定”?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6日发布2019年第5号“消费提示”强调:“赠品免费但不免责。”(11月26日新华社)

买手机赠保护套,买奶粉赠小彩碗,买皮鞋赠鞋拔子……赠品营销策略成为现在很多商家进行促销的手段,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都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套路。这样的套路本应带来商家与消费者互惠共赢的结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还能额外获得赠品,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提高成交率,起到促销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不少商家赠送的赠品却是“三无”产品、劣质产品等问题商品。不仅如此,还有不法分子设置“赠品”骗局,以给消费者免费发放物品、赠品为名对消费者进行诈骗。这让赠品营销策略背后暗藏着消费陷阱,让消费者不仅无法从买东西送赠品活动中得到更多实惠,反倒因此权益受损。甚至还有消费者因劣质赠品出问题而受伤,比如不久前,湖南长沙一名消费者因使用医院免费赠送的劣质玻璃茶壶导致烫伤,而医院以“茶壶属于免费赠送”为由不愿担责。在湖南消委会介入后,院方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问题赠品被全部召回。

“赠品是免费送的,所以也免责。”一些商家正是抱有这样的观念,才全不顾及赠品质量,甚至为此理直气壮,从而让赠品乱象日趋严重。实际上,我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商家不得以系赠品为由将劣质商品、“三无产品”作为赠品附送出去,商家对于附送的赠品也要确保质量。

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施舍”,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况且即便是无偿赠与,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各种安全隐患,甚至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样的赠品也为人情法理所不容。如果赠品已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商家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赠品也是一种消费欺诈。商家赠品不能只是商家钓鱼的“诱饵”,而应成为消费者实在享受到的好处。要让“赠品免费不免责”成为商家遵循的共识,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划定红线,同时也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只有让赠品活动真正成为商家的让利行为,而不是商家尔虞我诈捕猎消费者的工具,才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观点:对罪犯适用减刑 须关注财产性判项履行 观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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