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多分执行款三男子伪造借条打"假官司"
正义网赣州11月27日电(通讯员黄昭才)日前,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肖某等3人虚假诉讼案件,经法院认定,肖某、张某、罗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2月,谢某等10名申请人向南康区检察院反映称,他们分别起诉肖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总标的额400余万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冻结了肖某一笔247万元的工程款。而同期,张某、罗某也分别向法院起诉肖某,经法院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并与谢某等人共同参与上述247万元执行款的分配。
谢某等人认为,张某、罗某与肖某间的债权存在虚假情形,目的是为了参与执行分配,侵害谢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受案后,该院经依法查明,张某、罗某诉肖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涉案金额达2183万元,案件在审判机关调解时,证据只有借据和肖某银行账户流水凭证,而肖某银行流水凭证无法确定是张某、罗某的汇款,且汇款金额与借据金额存在不符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借款事实。
据此,为防止虚假诉讼发生、保障司法公正,该院与法院共同履职,并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在采纳检察建议后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再审,法院改判张某、罗某分别只享有对肖某债权130万元、19.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罗某、肖某服判。
在民事案件结束后,该院继续跟进监督,对张某、罗某、肖某三人伪造借款借条事项进行调查。因其3人伪造借款借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故该院于2018年7月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肖某、张某、罗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肖某、张某、罗某以捏造的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的银行流水,导致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张某、罗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