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者落马,“买官名单”为何秘而不宣?

日期: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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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卖官者落马,“买官名单”为何秘而不宣?

公开“买官”名单,依法追究“买官者”的刑事责任,一个都不能少。

卖官者落马,“买官名单”为何秘而不宣?

▲澎湃视频截图

公安局长31万、政委10万、交警支队长33万……这里,拿着官位像菜市场卖菜一样明码标价的,就是当年河南信阳公安局长李长根卖官案。然而,法院判决早已敲下法槌,李长根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病死狱中,但尘埃至今尚未落定。

据澎湃新闻报道,根据漯河中院之前发布的李长根判决书,有媒体人何光伟核对出30人的买官者名单,向信阳市公安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判决书提及的买官者名单遭到拒绝。今年5月20日,他对信阳市公安局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局拒绝公开信息行为违法,并判决该局答复关于“买官者名单”的申请。11月19日,信阳市浉河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从现行法律上看,信阳市公安局拒不公开信息的做法也有一定道理。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这里的政府信息也有限制条件,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就李长根卖官案而言,“买官者名单”由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中获取并记录,与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直接关联,所以让公安机关来公开“买官名单”,的确不太合适。而作为审判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法院也没有法定的约束力。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信息就不该被公开,在这种情况下,更为适合的信息公开主体,应该是当地纪委监委。

从有关报道看,李长根涉及的是受贿犯罪,而其他买官者则涉及行贿。鉴于他们大都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行贿行为既构成违法,也构成违纪,属于纪委监委监督主管的范围。

纪委监委对查办的案件,有依法依规公开信息的义务。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在适当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规定。

就此案来说,既然案情早已大白天下,并未涉及什么不宜公开的秘密事项,何光伟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委申请,将“买官名单”予以公开,而有关部门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也只有这样的开诚布公、良性互动,才能彻底打消公众的心头疑云,维护法纪的权威性。

对此事来说,弄清楚信息公开的主体当然具有法治意义;然而,最重要的是,要借此让对买官人员的处理是否得当这一议题,重回公众监督的视野。

据报道,为了谋求职务调整,有关人员给李长根的“上贡”少说10来万,多者数十万,这远远超出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也就是说,一些人向李长根行贿的财物中,大多数属于公款,更有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之嫌,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根据公开的信息,对李长根案的有关行贿人员,仅是作出“警告”、“降职”“等宽大处理了事,“上级出于队伍稳定的考虑,未追究行贿者刑责”,这种“法外开恩”之举是否合乎法纪规定,有待商榷。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虽然可能在公开主体上值得商榷,但并不影响此举的正面意义。如此“斤斤计较”,才能履行公民监督的法定权利,而有关部门也应打开盖子,以公开透明的处理,释放接受监督、维护正义的诚意。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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