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让员工醉驾还指使他人作伪证 一人醉驾三人获刑

日期:11-26
作伪证伪证罪

原标题:领导让员工醉驾还指使他人作伪证一人醉驾三人获刑

正义网上海11月26日电(通讯员姚彦静)明知下属喝酒仍纵容其开车送自己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还指使随行证人作伪证谎称自己喝醉并不知晓由谁驾驶汽车。近日,车主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朱某因涉嫌伪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邬某某是某餐饮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2日晚21时,他与下属王某、朱某一同参加庆祝公司餐厅开张的聚餐,在热闹的氛围下,三人“咕咚咕咚”几杯酒下肚。到22时30分左右,三人一同离席回家,邬某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王某。就这样,王某竟然大着胆子开着汽车载着邬某某和朱某驶上了内环高架。没想到,当王某驾驶汽车经内环高架路驶出内圈沪太路下匝道后,被设卡交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8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接受询问时,邬某和朱某分别先后向警方作虚假证言,谎称邬某因饮酒过多而神志不清,由他人搀扶上车,二人均不知王某酒后驾车的情况。2019年11月7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审查案件期间,检察官发现案件两个疑点,一方面驾驶员王某与车主、同车人的描述不一:王某指认是邬某某授意自己开车的,但邬某某和朱某均不承认,二人提到“在交警将我们拦下后才睡醒才意识到是王某开车”“没有看见是谁拿的车钥匙,可能是王某自己拿的……”另一方面,二人内容高度重合,存在事先串谋作虚假描述帮助邬某逃避刑事处罚的可能。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案发前邬某某、朱某和王某从餐厅走出时,三人均神志清晰,邬某某边玩手机边走出监控范围,并无他人搀扶,朱某跟在后面,还与王某互动。确认三人均神志清醒,并无二人所说的神志不清的情况。邬某提供车辆给王某醉驾,并有指使朱某作伪证的嫌疑,朱某也做了伪证,检察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0月23日,邬某某、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

面对证据,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据邬某某交代,10月17日他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前往公安机关做笔录之前,自己在网上查询得知,如果自己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交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为了免于刑罚,邬某某每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前都与朱某通气:“如果公安机关问起来,你就说我醉酒被人扶着进电梯的,王是自己在桌上拿的车钥匙。”

而朱某以为只是简单地帮领导一个小忙,便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做了伪证。“我不懂法,我真的不知道事情为什么会这么严重。”看守所里,朱某后悔地说。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邬某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供王某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后,邬某某为逃避被刑事处罚,多次指使朱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对与事关邬某某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已构成伪证罪。

11月22日,该案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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