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帮朋友作伪证逃避酒驾责任 被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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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三明8月4日电(通讯员郑世贤吴静芬)为了帮助朋友逃避法律责任,到案后改变证言,谎称朋友没有饮酒驾车,最终经检察机关调查,查实三人均作伪证。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伪证罪,判处林某甲、林某乙、张某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2020年4月,王某与朋友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等人在饭店内喝酒。喝完酒后,王某驾车载林某甲、林某乙、张某至另一小吃店吃夜宵。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后,对王某进行了抽血检查。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尤溪县检察院起诉后,王某始终不认罪,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也改变证言,谎称王某无饮酒驾车的行为。

尤溪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实地走访案发地点、调取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查明小吃店并未在王某所供述的位置放置酒,排除了王某“在小吃店才喝了酒”的辩解。同时,检察人员调取了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第一次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核实三人的证言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当晚两个饭店的在场人员证言。最终证实,王某的辩解与各证人证言均有矛盾,同时林某甲、林某乙承认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是属实的,翻供是为帮王某免受法律追究。此外,该院引导侦查机关检查林某甲、张某等人的手机记录后发现,王某妻子曾发短信给林某甲,要求其帮助王某做假证。

尤溪县检察院认为,案件相关证人对影响案件的重要情节故意作出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或陷害他人。此举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客观公正性,还会造成司法成本浪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该院便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以涉嫌伪证罪追诉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等3人。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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