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诬告陷害行为坚决说不

日期:11-21
诬告

原标题:对诬告陷害行为坚决说不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2388举报网站上新增了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还增加了“典型案例”栏目,发布了5起已查处的涉及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近日,甘肃纪检监察网公布消息: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原副主任杨仲雄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在杨仲雄的违纪违法问题中,第一条就是违反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相关规定,诬告陷害他人。

不管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是杨仲雄案件的查处,都告诉我们,诬告陷害不是小事。

诬告陷害他人,究其原因,不外乎打击报复、敲诈勒索。为打击报复者,捕风捉影,以小道消息、“厕所消息”为蓝本,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以满足发泄私愤的欲望。为敲诈勒索者,始终逃不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窠臼,为名为利,或为升迁提拔,作虚假告发,达到恶性竞争的目的;或为金钱利益,抓住对方的“把柄”,企图“大捞一笔”。

诬告陷害成本虽小,却性质恶劣,杀伤力不小。

就“受伤者”个人而言,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严重者还要遭受旁人异样的眼光,被人指指点点,甚至导致名誉受损。对组织来说,本着“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工作原则,对每一封举报信都要认真受理。因此,这种被群众戏称为“一封信、几毛钱、查半年”的诬告陷害类举报,背离了信访举报的初衷,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对地方和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对诬告陷害类的恶意举报处理不当,不仅会寒了当事人的心,而且会挫伤更多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让不明就里的群众对党组织失去信任,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污染一个部门、单位和地方的政治生态,带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以至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和人心稳定。

诬告陷害的恶劣行径历来都被大家所诟病。历史上,从秦朝开始,就制定了以后历朝历代沿用的“诬告反坐”制度。今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都对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既违纪也违法。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鼓励正常的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正确行使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制造假证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和法律制裁。

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保护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绝不让“眉毛上流汗的人”成为“眉毛下流泪的人”。(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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