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法修改|委员:“精神障碍”也应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日期:10-27
性侵

原标题:未保法修改|委员:“精神障碍”也应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委员姒健敏认为,除了性侵“前科”,“精神障碍”也应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于性侵防范制定了“入职登记”、“从业限制”等新规。10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姒健敏认为,除了性侵“前科”,“精神障碍”也应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定期对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姒健敏建议将“精神障碍”,加入到上述条款中的定期核查的范围,即修改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精神障碍以及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倾向进行核查”。“只要有倾向,只要有举报,只要他的思想上流露出这样的意识,包括有躁狂、偏执、精神极度焦虑等精神问题的人都不应该从事未成年人行业,否则一旦他实施了侵害行为,已经伤害到未成年人,这条款实际上起不到保护作用,建议修改,增加保护力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沙宝琴也提出,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老师面对社会工作生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学校就有患抑郁症的老师,“这些老师不适合在校内工作,他们不能再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存在很大影响。所以,建议在学校保护方面增加一条,学校禁止聘用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抑郁症的老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也建议加大对学校、幼儿园有心理、精神疾病等特殊人群的关注。“针对基础教育阶段存在教职工心理、精神健康问题引发责任不明确、处置无依据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学校不得聘任在心理、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员从事学校工作。对于学校出现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教职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处置,通过提前病退、调离学校的方式,消除未成年人成长的安全隐患’”。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周博华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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