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明确可公开性侵累犯信息

日期:10-27
性侵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明确可公开性侵累犯信息

部分委员认为,应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预防机制,必要时可公开性侵累犯的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防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于性侵防范采用了最高检“1号建议”的做法,制定了“入职登记”、“从业限制”等新规。10月26日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预防机制,必要时可公开性侵累犯的信息;增加宾馆等临时住宿场所的限制性规定,发现未成年人入住但无法与监护人取得联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讲述了一起黑家教6次猥亵儿童案例,2017年无锡法院审理一起猥亵女童案,罪犯借家教之名,先后6次分别猥亵了两名年仅9岁的女童,而该罪犯曾前后两次因为奸淫幼女被判刑。此外,前不久四川宜宾高县发生一起初二女生遇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也曾有两起强奸案“前科”,半年前才出狱。

谭琳建议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预防机制,明确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出狱前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活动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防范。

她认为,“目前,我们强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多,后续跟踪管理监督还是比较少,除了主张刑满释放后需要到当地社区报到之外,之后的活动情况没有报告义务,也缺乏必要管理,这种放任自流的做法还是有危害的,特别是对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有的再犯风险比较高,回归社会之后如果不加以监管,危害性还是挺大的”。

委员邓丽也建议设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经有这样的制度,我国浙江慈溪、江苏淮安也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地方立法探索,建立这样的预防机制还是有一定的成效的”。

强化宾馆对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管理

援引今年7月发生的杭州女童失联案、上海新城控股原董事长侵害女童案,谭琳认为这两起案件都与酒店旅馆管理不严、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不强密切相关,建议明确宾馆、酒店等临时住宿场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规定:“旅馆、酒店、宾馆、民宿等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时,对于未满16周岁无监护人陪同,或者虽有成年人陪同但无法与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她说,今年8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曾有上述关于临时住宿场所的限制条款,“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私自开房,或者被拐走等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接受旅客住宿时都应查验身份证件。在查验证件的时候,旅馆的经营者可以分辨出哪些是不满16周岁的成年人,应该采取要求提供监护人联系方式,与监护人进行核实、确认等保护措施,虽然这样的规定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侵害行为的发生,但是至少是增加了一道社会保护措施。同时也能够唤起社会公众,特别是这些行业的从业者、管理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委员鲜铁可也建议制定上述关于临时住宿场所的限制条款,“根据司法办案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当比例发生在宾馆,必须加强对宾馆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立案标准应与性侵儿童的案件特点相适应

邓丽、谭琳都认为应当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立案标准应与性侵儿童的案件特点相适应。

“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能给予立案”,邓丽说,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人证言少,多数情况下只能靠受害未成年人的陈述,由于孩子心智不全、认知能力弱,让未成年人单独或者由其家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困难且有失公平,建议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的,经审查,属于其管辖规定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报告有关机关或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谭琳也认为应当增加上述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让未成年人或者其家人独自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比如说寻找目击证人、调取录像、指纹、毛发、体液等这样的证据,如果不借助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普通的公民、家庭很难做到。鉴于这些特殊性,建议应当采取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在我们平常的工作中,也遇到幼儿家长因为孩子受到侵害,但是难立案,从而来上访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对家庭、孩子的伤害比较严重”。

明确校长、幼儿园园长系第一责任人

草案确定了学校、幼儿园的预防性侵害责任,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列席会议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认为,还应明确校长、幼儿园园长的责任,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该严格落实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周博华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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