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档案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病例也应纳入档案范畴
部分委员认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草案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5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病例也应纳入档案范畴。
“因为这既是对患者隐私的一种保护,也是医学研究的重要源头”,陈竺说,“比如北京协和医院,在国际上非常有名的就是病史档案馆”。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档案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草案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现在专门设立了一章,但是总感觉还是不够”,委员李巍说,“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背景之下,档案的形成、储存、保管和利用的方式肯定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要与时俱进,需要在法律中增加这部分的条款”。
委员杨震表示,电子档案管理方便,可以长久保存,查阅也十分便捷。但是,为什么很多地方没有把电子档案当作一个主要手段?“可能是担心它容易造假,所以建议增加一条‘电子档案应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比如水印、区块链等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确保电子档案不出现任何问题,因为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完全是等价的”。
还有部分委员谈到,档案法修改应当处理好保密与开放之间的关系,既应当开放、便民、服务社会,同时还要加强保密。
委员杨志今就谈到,要重视加强档案行政监管,确保档案安全,“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档案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与老百姓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密切,这都要求要重视档案的安全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从源头上就按照规定形成”,也要重视档案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发挥好档案的作用,要把档案部门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进行系统开发利用,深度开发利用,精准开发利用”。
委员吴恒则提出,许多档案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实际也是一种信息、知识的扩散,也很容易触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档案法中进一步增加或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白爽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