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委会委员:行政公益诉讼偏少,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徐显明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数量偏少有制度设计原因,并不是说行政公益诉讼越多越好,越多说明社会治理越有问题。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于10月23日作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公益诉讼检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案件结构也不够合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偏少。
24日分组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表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偏少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我们目前正在搞渔业法执法检查,在洞庭湖渔区和长江沿线等地用电网炸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半夜时记者拍到了很多画面,但是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所以这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检察监督,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还存在不少空间。”
委员徐显明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越多越好,当然也不是没有更好,它一定要在我们制度设计允许的范围之内存在合适的量”,“我的结论则是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偏低。”
徐显明表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上绝无仅有,是中国最独特的司法制度创新,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在同一个法庭上有3个公权力,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权,作为起诉人的检察权;过去讲公共利益的代表一定是人民政府,现在赋予人民检察院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到底谁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不是可以两个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与被告人都是公共利益代表,但他们是冲突的,公共利益只有一个,谁是真代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人民政府胜诉了,对检察院来说叫自取其辱。但如果人民政府败诉了,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就有可能影响政府的威信,所以说这个事情是非常难的”。
徐显明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数量偏少有制度设计原因,并不是说行政公益诉讼越多越好,越多说明社会治理越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和比例到底多少为宜?还是应该在制度的设计框架之内实事求是地确定。过去说遍地开花,每一个县都要搞几起,这个做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不应该以量取胜,并不是多多益善”。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