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已出台,明确了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时限等,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及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关键词:审核范围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关键词:审核主体
按照《意见》,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关键词:审核程序
《意见》提出,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材料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商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由制定部门审核机构自行作出规范。
关键词:严格审核内容
《意见》明确,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关键词:审核时限
《意见》要求,要严控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关键词:审核方式
《意见》规定,对影响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的作用。
同时,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