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中华秋沙鸭再现宁安、野生东北虎“组团散步”、东方白鹳逐年增多……每一次野生动物在龙江“打卡现身”,都在为我省多年来努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点赞加分”。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治遵循。
依法保障野生动物“食住行”
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减少、破碎化、隔离是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应组织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采取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内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调查、监测、评估结果,经科学论证,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规划,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迁徙活动。市、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水生野生动物洄游通道,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繁殖、索饵和越冬提供方便条件。
对违反野生动物旅游观赏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旅游、观赏、摄影、摄像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条例(草案)》禁止组织者和参与者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旅游观赏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动物灭绝计时公益广告的背景音乐再次响起,秒针计时的滴答声传递着保护濒危动物急迫心情,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条例(草案)》规定,藏匿、贩卖、宰杀受伤、病弱、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被藏匿、贩卖、宰杀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对适用范围、职责、行政相对人有关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作者:闫紫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