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日期:08-09
行政机关

原标题: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9年8月6日,北海海事法院对两起不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这是该院自2016年3月恢复海事行政诉讼管辖以来首次受理该类型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8年1月16日,北海市某行政机关(下称“某行政机关”)收到林某、陈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若干份《北海市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的相关申请书和涉及证书的书面材料。某行政机关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林某、陈某某对该决定不服,遂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经庭审查明,被告某行政机关既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也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因此不具有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职责,被告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应确认违法,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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