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机构可办商事登记 家长互助托管可不登记

日期:08-09
管理办法商事登记

原标题:托管机构可办商事登记家长互助托管可不登记

学生午托、晚托的困局怎么破?如何把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有效监管,让孩子更安全、家长更放心?8月8日上午,《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提出明确规范要求,并简化申请登记流程,允许设立营利性质的校外托管机构,让目前因审批门槛过高造成的大量“黑午托”真正纳入政府监管。

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被取消

2008年,我市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这是全国最早针对校外午托机构管理范畴出台的政府规章,该办法为深圳构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和监督工作体制,规范校外午托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操作中,该办法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规定的审批流程设定了前置行政审批,而且环节较多、耗时较长,尤其是只允许校外托管机构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校外午托机构有限数量与年递增的学生午托需求不相匹配,催生了不少“黑午托”。

为推动校外托管机构健康发展,我市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微信立法听证会、深入研究论证,在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拟采取废旧立新模式,制定《管理办法》并废止原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按照设立目的将校外托管机构分为两种类型,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新《管理办法》还取消了校外托管机构申请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环节,规定举办者只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或者商事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

针对校外托管需求比较集中的社区和校外培训机构,新《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满足社区需求”;“鼓励依法设立的及有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营业范围内容”。

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

为确保学生安全,新《管理办法》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必须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在服务场所方面,新《管理办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在人员配比方面,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要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家长互助托管需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针对目前我市学生托管中的一些实际情况,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

针对学生家长之间相互为子女及其同学提供善意托管协助,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新《管理办法》同时也强调,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此外,新《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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