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纪要》 准确界定"套路贷"

日期:07-25
纪要浙江

原标题: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纪要》准确界定"套路贷"

正义网杭州7月25日电(记者范跃红)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提出准确界定了“套路贷”的构成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另外,“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同时,《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套路贷”的本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另外,《纪要》指出,要准确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准确区分一罪和数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准确把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纪要》要求,在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套路贷”涉黑恶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对于“套路贷”相关犯罪的主犯、“保护伞”或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的,要从严惩处;对从犯、特别是被动参与“套路贷”犯罪、年纪较轻且犯罪情节较轻或认罪态度好的,要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罪认罚一般应从宽处罚;但认罪认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要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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