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展执法等六项职权拟下放街道
7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了关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本市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落实接诉即办机制,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实现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服务群众、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据悉,目前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152个,覆盖中心城区101个和远郊区51个。
近年来,国家和北京市就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条例(草案)》的拟定,也将把“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的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
权责明晰,理顺关系
为理顺街道办事处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协调关系,《条例(草案)》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与职权进行了明细规划。《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设置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等工作机构,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条例(草案)》提出,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统筹管理其人员、资产等事物;国家对实行派驻体制对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此,街道办事处将履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职责,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职责,组织实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组织辖区平安社区建设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和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在内等八项职责。
在下放街道办事处职权方面,《条例(草案)》指出,街道办事处将享有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的编制的职权,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地区性重大事项和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职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响应群众诉求、开展执法活动的职权,对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事项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的职权,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建议与意见的职权以及统筹管理、自主支配上级行政机关下沉的人员与资金的职权在内的六项职权。
“多网合一”,联合执法
为进一步践行街道办事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原则,《条例(草案)》提出,将社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现网格化管理,确定网格区域内的服务事项和监管任务,明确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流程。
市、区人民政府以管理网格为基础,整合街道各领域信息系统,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
此外,为更好保障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条例(草案)》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工作需要,共享本部门有关公共数据。
在这种技术架构之上,街道办事处将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
有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接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执法程序与行为规范。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综合指挥平台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活动。
保障监督,完善机制
为进一步保障街道办事处更好依法履职,《条例(草案)》还对地方街道办事处待遇、经费等事项提出保障,并就完善服务监督机制做出指示。
比如,《条例(草案)》指出,街道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紧急事项、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临时事项。
在执法监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推动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街道办事处需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法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此外,应《条例(草案)》要求,区人民政府将统一开展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街道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单独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和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将交由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实习记者刘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