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校院所应设专门机构负责成果转化
对北京而言,在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如何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7月24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将近年来北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加以固化。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转化服务机构能力不强,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条例》说明时坦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破解。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固化时间经验,破解实践难题,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法治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北京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李富莹介绍称。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主任刘玉芳在作《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报告》时指出,《条例》对上位法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针对科技成果概念、尽职免责内涵、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科研人员:
可从转让净收入获益七成以上
刘玉芳表示,《条例》系统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别作了规定。
例如,在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条例》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同时,相关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高校院所:
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
北京市科委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处处长施辉阳此前介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源头的供给能力有待挖掘,当前,以论文为导向的科研体制仍未从根本上扭转,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存在“两张皮”,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不足,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仍需加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较为稀缺。
对此,《条例》规定,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同时,将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高校院所应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审核后的年度报告应报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报告将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企业:
鼓励设立转化服务机构
李富莹介绍,《条例》强调要发挥企业的成果转化主体作用。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条例》对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公共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和保障,规定,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包含信息搜集分析、价值评估、交易代理、成果推介等服务,鼓励国际、国内和其他地区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挂牌等综合配套服务。
政策:
可享受落户、住房等待遇
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条例》规定,市、区政府通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此外,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体办公室建议,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做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肖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