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司法鉴定立法二审:鉴定人拒不出庭将依法处理
摘要:与此前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监管制度、委托鉴定的方式和程序、鉴定人出庭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
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与此前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监管制度、委托鉴定的方式和程序、鉴定人出庭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
司法鉴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有些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职能定位等相关条款的表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信息要从哪里获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信息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布。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及一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规定表述不够清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要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四大类”外的从事评估、审计、产品质量、工程造价等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也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民事诉讼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及一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的表述不够明确,并建议对办案机关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程序予以完善。
根据相关诉讼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司法鉴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者指定鉴定机构后,由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委托。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民事诉讼活动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有利于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为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委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归集,并纳入全流程管理;其他办案机关委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进行委托”。
鉴定人拒不出庭将依法处理
鉴定人是否也要出庭作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及一些委员建议,要增加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鉴定人出庭保障的相关条款。
考虑到国家相关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人出庭的义务以及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已有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失信信息内容的表述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他们认为,条例草案规定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行业禁入问题,需要慎重研究。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对信用信息归集、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名单、信用激励及惩戒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IC photo图片编辑:项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