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获银保监会批准
为进一步贯彻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规则,加强对信托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征求行业相关信托公司及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制订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细则》”),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批。近日,银保监会下达批复,同意施行《账户细则》。
2017年9月1日,原中国银监会颁发实施的《登记办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确了“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的监管要求。2019年7月9日,《账户细则》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施行,标志由中国信登集中管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正式启动。《账户细则》包括总则、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代理开户机构管理、账户业务和附则五个章节,旨在进一步满足《登记办法》对信托受益权信息登记的要求,增强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的可操作性。
根据《登记办法》和《账户细则》要求,中国信登将依法合规评估确定代理开户机构,本着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和信息保密的原则,对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金融产品账户和其他机构账户等信托受益权账户实施集中管理,忠实准确记录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同时,将强化自身及代理开户机构责任,切实保障受益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联系信息的安全,保障市场规范运营。
中国信登董事长文海兴表示,《账户细则》健全和完善了中国信登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的工作规则,实现了集中管理的信托业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零的突破,这是中国信登作为行业基础服务设施的重要制度创新。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建立,对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本源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将有利于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规范管理,有利于落实资管新规对打破“刚性兑付”等的监管要求,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监测质效,有利于向受益人提供份额登记与查询等服务,切实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规范化的行业信息披露平台与制度,助力行业信息服务的安全规范与高效,更好助力风险防控。
下一步,中国信登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严格执行《账户细则》,建立健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系统,通过组织全行业的集中培训、细则解读、联调测试、执行指导和操作规程的意见征询等工作,及时启动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同步开展受益人代理开户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机制,更好光大我国的信托登记事业,支持信托业健康发展。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答记者问
2019年7月19日,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要求,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正式印发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细则》)。日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
一、《账户细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继中国信登对全量信托产品进行集中统一登记后,信托受益权账户的集中统一管理对信托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贯彻《登记办法》的要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信登研究起草了《账户细则》。《账户细则》健全和完善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规则,实现了集中管理的信托业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零的突破,这是中国信登作为行业基础服务设施的重要制度创新。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建立,对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本源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将有利于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规范管理,有利于落实资管新规对打破“刚性兑付”等的监管要求,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监测质效,有利于向受益人提供份额登记与查询等服务,切实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规范化的行业信息披露平台与制度,助力行业信息服务的安全规范与高效,更好助力风险防控。
二、《账户细则》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账户细则》遵循“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信息保密”原则:一是自愿开户原则。受益人自主选择是否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二是账户实名原则。账户开立需以自己或金融产品名义开立,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开立;并保证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一人一户原则。一个受益人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四是信息保密原则。中国信登及代理开户机构不得泄露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违规使用信托受益权账户,也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谁可以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账户类型有哪些?
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信登有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可以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账户细则》根据受益人类型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分为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和金融产品账户等四类。
四、不同账户由谁申请开立?
四类信托受益权账户中,自然人账户应当由本人申请开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金融机构账户应当由金融机构法人或者由经金融机构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并提供开立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其他机构账户应当由该机构法人或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主体申请开立。金融产品账户应当由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并在开立前履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备案或登记手续。
五、哪些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代理开户机构?应符合什么条件?
金融机构有资格申请成为代理开户机构,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代理开户机构的,需经过中国信登的资格审核,并严格履行《账户细则》要求的内控及管理责任。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信登规定及代理开户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和要求开展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不得将所代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代理开户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代理开户网点。
金融机构申请代理开户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信登认可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场所、业务设施等条件,三是具备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四是具备开展业务所必要的信息系统及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以及中国信登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流程是怎样的?
受益人可以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受益人应选择中国信登认可的官方渠道公示的具有代理开户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对受益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核验后,中国信登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信托受益权账户编码,并出具《信托受益权账户开户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