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敬献钱财和首饰可避灾团伙骗取他人财物"跑路"
正义网桂林7月4日电(通讯员陈秋香)谎称他人有“血光之灾”,要用“铜钱”和“金元宝”去“做法”才能化解,然后拿着他人财物“跑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罗某批准逮捕。
2016年11月30日,唐某买菜回家途中遇到蔡某和林某,二人称要去找一个能治病救人的老人,寻求唐某帮忙。蔡某和林某随后将唐某带到一偏僻的巷子中,李某则假装自己便是能治病的老人的孙子,称唐某的小儿子长期有病,这几天有“血光之灾”,其爷爷可以帮助化解,但需用3600个“铜钱”和“金元宝”及家中所有金银首饰敬献给菩萨。
唐某表示没有“铜钱”和“金元宝”,李某等人又称可用家中所有钱财代替“铜钱”和“金元宝”,并且20分钟即可做完“法事”并还给唐某,唐某信以为真,将2万余元现金及铜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存折悉数交给李某等人。
随后,李某假装去找其爷爷“做法”,回来后拿回一张“符”,叫唐某拿着“符”去江边偏僻的地方默念72遍并用脚踩3下,趁唐某去念“符”的间隙,罗某开车接应李某等3人逃窜而去。
2019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投案自首,并对其伙同蔡某、李某、林某(均已被捕)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