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改丨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

日期:06-30
生态补偿

原标题:森林法修改丨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

部分委员建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

委员何毅亭说,“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也是中央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建议在用好森林效益生态补偿基金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间的横向补偿制度,另外也推广碳汇林业项目,通过碳汇林业交易实现生态补偿”。

“非常赞成何毅亭主任刚才讲的要重视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委员郑功成说,“比如,北京市的水源都要靠周边河北省的多个县来保护。到河北周边县调查的时候,有人说因为要保护北京市的水源,所以丧失很多发展机会,也就是说,保护水源的责任在河北省,而受益的是北京市。市和省或者市和县之间如何有一种更好的机制?立足于区域间的,即谁受益谁付费,应该有专门的一款来表述”。

委员朱明春也认为,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但我认为不仅仅是公益林的经济补偿,是否改为中央和地方分别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经济和生态价值补偿。将来地方可以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经济补偿,比如不允许采伐造成的损失。中央主要补偿公益林区的生态价值,例如对青海的三江源、黑龙江的大兴安岭。这些集中的限制开发区,主要是为国家生态环境作出贡献。使得它在生态环境的价值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也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应该有的配套的财政政策,将来可以作为财政转移支付一个重要的依据”。

委员高虎城提出,“对于森林生态补偿何种情况下征收,何种情况下租赁,何种情况下收买,何种情况下置换,应该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也建议完善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为例,有关部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是靠财政、补偿标准偏低、市场交易体系尚未形成等一些突出问题。这几年,包括四川省在内,一些主体生态功能区在不断呼吁,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在两会期间多次提出议案建议等等,但是没有效果,主要是政策规定方面缺乏刚性和操作性。这次修法是个机会,通过法律作出规定,可以提供法制保障”。

他建议对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资金渠道,以及资金运作监督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规定地区间和行业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付费、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

新京报记者王姝见习编辑丁天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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