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松有紧!信保合作新规落地,通道功能被禁受罚影响降低
6月2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行为。
对比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从8条增至19条,增加了禁止性规定。例如,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同时提升了项目评级等要求。同时,《通知》也有对双方合作“松绑”之处,较为突出的就是信托公司受处罚对展业的影响降低。
近年来,保险与信托合作十分密切。据近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金运用最新调研数据》显示,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66%的保险公司已投资信托产品。
对于新规的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总体而言,新规定的出台是继续让保险与信托保持良好合作,同时也对中间的风险做了一些提示和监管。
“松绑”:“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变“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通知》规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是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对比2014年版的规定,新版《通知》删除了“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内容,同时在信托公司及高管人员受罚方面的表述,从“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两年监管持续高压,过半信托公司都已吃过罚单。“放松对信托公司的准入要求,也是由于信托公司受处罚增多,保险公司能够合作的信托公司数量变少。”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称。
朱俊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新出的规定对信托公司受处罚等相关要求有所放宽,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过去几年,信托公司受行政处罚的太多了。从这个角度来看,《通知》就是把保险和信托的合作条件改一下,有利于更多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
加码:信托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项目评级要求提升
在部分条件“松绑”的同时,《通知》也对信保合作新增多项要求。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对于其中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要求,朱俊生分析称,原来保险与信托合作,很大程度上是把信托作为一种通道,因为险资投资有很多领域不让进,那么通过信托投资,范围就更广,所以把它作为一种通道,现在禁止这么去做,其实是基于防范风险考虑。
在项目评级方面,《通知》提出的要求有所加码。例如“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 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以及“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等。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对于双方合作项目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提升了项目评级要求,增加了增信措施要求等,双方合作的项目范围可能有一定减少。”袁吉伟分析称。
袁吉伟说,未来看,保险公司可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增多,在项目费率等方面有更大议价权,同时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保险资金项目偏好,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影响,才能提高合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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