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加强“红头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6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又被称为“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悉,我省这一《规定》的印发实施,走在了全国前列。
《规定》共8章5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了防止滥发文件新要求,严格了制发程序,强化了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健全了责任机制。《规定》提出,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依法明确哪些单位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要经过合法性审核,印发后全部要进行备案审查,对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或者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搬照抄。
此外,《规定》严格了制发程序,在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的制定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评估论证结论将作为起草文件的重要依据。
《规定》还强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同时,要建立建议审查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记者王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