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作出限定

日期:06-27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限定

原标题:委员建议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作出限定

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涉外婚姻相关法律制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48条提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那么非婚生子女是不是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对此,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吕薇提出,草案在上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条款之前,第847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前面一条第847条讲的是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容易给人理解这里(即848条)的同等权利是不是在继承遗产方面也有同等权利?现在的社会关系也挺复杂的,如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都一样的话,如何保护合法婚姻?在继承权上是不是应该有婚生子女(包括有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的优先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婚姻”。

声音:

委员齐玉: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涉外婚姻相关法律制度。涉外婚姻纠纷问题产生原因很复杂,目前我国缺少管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编为涉外婚姻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比如第828条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第82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家庭编不能对涉外婚姻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建议在制定婚姻家庭编之外,同时就涉外婚姻有关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婚姻家庭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樊一婧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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