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区矫正法草案初次审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拟作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特别规定。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傅政华说,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须在专门的法律中予以规定。
草案共六章55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傅政华说,草案针对实践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他表示,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可采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
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草案还提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用电子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掌握、限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不得泄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
傅政华强调,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规定共4条,其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予以保密。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樊一婧
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