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所有干部,中央这条用人新规你懂了吗?
[学习小组按]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
——习近平
近日,中办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之前,中办也分别于2003年和2010年出台过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文件。
小组通过对比发现,刚刚出台的《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监督措施,完善了监督体系,为了便于理解,小组梳理了以下几个特点:
检查重点突出
“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正确用人导向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屡屡得到提拔重用,一些踏实干事、不跑不要的干部却没有进步机会,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习近平始终高度关注选人用人工作是否公正、科学。
对此,《办法》的第二章列出了5个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三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
四是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
五是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这些重点体现了我党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习近平曾说:“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
《办法》将选任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标准细化为12个“是否”,这其中,既考察了党组织是否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也监督了是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还有对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强化。
强化上级责任
原来的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概括为两个结合: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相对比较笼统。
此次《办法》自上而下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次为:上级(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内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群众(群众监督渠道)、联席(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这里重点强化了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其制度机制有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5项,每一项单独成章,构成了《办法》的第四至第八章,旨在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制度笼子,对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形成高压的震慑态势。
比如,在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中,就增加了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人提拔任用的、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外等8种情形,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特别是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内容,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比如“带病提拔”,中央曾在2016年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建立起了“带病提拔”的倒查问责机制。据报道,青海省2017年通过倒查,问责了2名厅级、6名处级等20多名干部。此次《办法》进一步要求,本级或者上级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违纪违法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鼓励担当作为
人在事上练,刀在石上磨。干部的培养需要在吃劲岗位上,在大项任务中摔打,但干多错多的现实情况,让很多年轻干部心里都打了退堂鼓,近一段时间,中央出台多份文件,激励干部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同时也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官员进行问责,此次《办法》的出台也有具有这一层涵义。
首先,《办法》把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之一,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而且,在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项检查中,还要求特别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在第九章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里,大量减少了一些追责情形,变相地为干部担当作为卸下了心理包袱。对于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而且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办法》要求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我们培养一名好干部不容易,但一个干部真正好还是不好,关键在于我们用得好不好,就像习总书记说的:“不用,或者用不好,最终等于还是没有好干部。”
这也是《办法》出台的初衷。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