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昌:出台办法保护实名举报
为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近日,甘肃省金昌市纪委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金昌市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实名举报人实施办法(试行)》。
据悉,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提供涉及“三大攻坚战”方面违法违纪线索的;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提供其他方面违法违纪线索的等。举报人虽未署名,但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经确认系其本人的,办法规定也视为实名举报。
为切实强化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举报接待室,由两位以上工作人员接受当面举报,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严禁将实名举报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不含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被举报人及其他与信访举报调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问题需要向被举报单位、个人发函询等要求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录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同时,办法对回避、诬告陷害的追责,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纪律等做了详细规定。(供稿:孙永红编辑:黄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