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05-15
住房经济适用房集体

原标题:解读︱“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如何认定和处理

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缪瑞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提到,缪瑞林在分配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

从通报案例看,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以权谋房等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违规多占住房;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牟文勇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高守良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里的“多占住房”主要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惠民措施,但一些领导干部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却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违规现象出现。如重庆市大足区纪委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问题开展调研时就发现,在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有91户通过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违规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待遇,其中,申请人或其配偶另外拥有房产的占到了48户。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严格依规依纪处理。如2018年6月,天津通报了6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就包括河东区供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季茂森违规为亲属及同事购置经济适用房问题。2007年至2011年,季茂森在本人家庭、亲属及同事不符合国家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多次以非拆迁户身份,为其妻子、女儿、女婿、其他亲属及同事,违规购置经济适用房6套。2018年5月,季茂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房屋差价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罗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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