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泾县:向诬告者“亮剑”为担当者正名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捏造事实、虚假告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近日,泾县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关于为遭受错告、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强烈释放出“为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今年以来,我们已经为2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该县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澄清正名主要针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发现党员干部遭受错告、诬告陷害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党员干部因遭受错告、诬告陷害有明确结论且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澄清正名的,由原承办的纪检监察组织或机构登记受理,并及时填写《检举(控告)失实澄清正名审批表》,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复核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签发《澄清正名通知书》,并向遭受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当面告知,同时交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或领导班子会议予以澄清正名。
“少数人动机不纯、恶意举报,旨在威胁、敲诈、报复党员干部,这不仅扰乱了纪检监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浪费了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资源,而且也给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加重了心理负担。作为党的忠诚卫士,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向诬告者‘亮剑’、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正名。”县纪委常委、信访室主任何艳表示,“此外,我们还研究出台了《关于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通过建立配套完整的澄清正名机制来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支持和鼓励他们干事创业。”
同样,何艳口中所说的《工作办法》也是坚持依纪依法和严管厚爱并重原则,明确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和客观上具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的2个构成要件,并针对党员、公职人员和非党员、非公职人员2大类,分别规定了2种处置方式,细化了对已有明确结论仍重复多头举报以及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6种从重处置情节。
据悉,县纪委监委下一步还将继续研究出台《关于鼓励实名信访举报的实施办法》,引导干部群众依法有序、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断营造遵纪守法、担当尽责的浓厚氛围。(宣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