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迎终审判决:涉案8000余万元

日期:04-16
存款华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原标题:扬州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迎终审判决:涉案8000余万元

正义网扬州4月16日电(通讯员于寒郝洪伟)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起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迎来终审判决。罗某、孙某梅、孙某新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加盟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涉案资金共计8000多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12月29日,刘某国将原镇江华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镇江华诚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刘某国以华诚公司名义在镇江、扬州、南京、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设立分公司或保单点,并通过定期召开酒会,印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无其他项目可承受高额回报的情况下,以“茅台醇”系列白酒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为诱饵,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茅台醇”系列白酒进行投资,非法变相将投资人所谓的投资款通过各分公司或报单点以POS机刷卡方式募集至其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内,2016年7月,因华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付投资人返利至案发。经审计,刘某国共计非法募集资金9.9918亿元,造成4252名投资人实际损失本金4.14亿元。

2015年4月,被告人罗某获镇江华诚酒业公司同意在扬州市江都区注册了“镇江长山商贸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经营华诚酒业代购代销业务,总公司按报单业绩的10%给予提成。截止2016年8月案发时,被告人罗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6134万元,涉案投资人355人,实际损失本金超过1354万。

2015年12月,被告人孙某新、孙某梅获准在扬州江都商贸城设立华诚酒业报单点,华诚酒业公司给予报单点吸收存款业绩5%的提成,截止2016年8月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1047万元,涉案投资人81人,实际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591万元。被告人孙某新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681万元,涉案投资人29人,实际本金损失376万元。

本案经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孙某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孙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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