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顺义火神营村原村主任受贿50万被判缓刑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在拆迁前,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村原村主任张某“火速”将厂子土地承包给他人,使其两个月内建房获得500万元拆迁款。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15日)获悉,张某因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1951年生的张某原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2017年8月被控制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被起诉。该案曾因案情复杂,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因案情复杂,还曾延长审限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1997年12月担任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神营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6月起兼任村委会主任。2009年初,桂某找到张某,表示要承租北京市火神营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火神营村集体企业)院内空闲地,并承诺日后如遇拆迁给予张某好处费。后张某将上述地块出租给桂某建设彩钢房。同年4月左右,桂某所建房屋在顺义区第七届花博会“边角地”环境整治项目中被拆迁,桂某得到拆迁款后给予张某感谢费50万元。张某到案后,家属代为缴纳案款。
张某说,2009年2月左右,水泥厂正式拆迁两三个月前,桂某和一名男子找其租赁水泥厂空闲地盖房做物流,如果事成,以后拆迁给张某10%拆迁款作为感谢费。在他和班子成员同意后,彩钢房一个多月就盖完了,之后一两个月就整体拆迁了。因为建房当天未签订租赁协议,桂某找他事后补签了协议,且将日期提前。
事后,该水泥厂拆迁共有1300多万元拆迁款,村委会将其中500多万元拆迁款转给桂某。他让会计从500多万元中扣除了20万元,作为租赁费和税费。桂某在房屋拆迁后私下给了张某50万元感谢费。
顺义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刘洋编辑白馗校对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