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60吨铅污染没收物执行案终画上句号
污染环境案件中,60吨涉案铅污染物一旦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刑事执行监督等职能全程跟踪、监督——
60吨铅污染物,哪里是“归宿”
刑事执行检察官查看铅污染物堆放现场
民行检察官调查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月27日,四川什邡,60吨铅污染物堆放现场,污染物正在打包,等待四川省环保厅运输批文下发后便可运回重庆。“终于为这些污染物找到归宿!”办案检察官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在四川省什邡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刑事判决所没收的60多吨铅板、铅渣及废旧铅酸蓄电池塑料外壳在网上竞拍成功。至此,一起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铅污染没收物执行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60吨铅污染物未处置
2017年12月,什邡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了解到,一起案件中涉案的铅污染物长期堆放在一处废弃厂房中无人处置,数量多达60余吨。
铅是一种无法再降解的有毒重金属,一旦排入自然环境,随雨水浸入土壤、水体后进入人体,会对神经、造血、消化等多个系统产生严重危害。60吨随意堆放的铅污染物,无异于给周边居民埋下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毒弹”。
什邡市检察院迅速与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接,按照此前与公安、林业、环保等七部门会签的《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试行)》相关规定,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办情况的介绍,查看环保部门对涉案铅废弃物污染环境可能性的预评估报告。
详细查看前期取得的证据后,什邡市检察院提出尽快对涉案铅废弃物进行称重和取样送检,对周边河道水体、土壤被污染情况进行鉴定的建议,并多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的固定和完善。
经查,2017年底,钟某伙同他人租用什邡市禾丰镇一闲置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工人从废旧铅酸蓄电池中提取塑料壳和铅板销售获利。在清洗塑料壳的过程中,将部分含铅的污水排放至厂房旁的水渠。经检测,该厂房旁水渠污染物铅超标63.33倍,该厂房围墙外水渠污染物铅超标53.72倍,给周边环境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8年2月8日,什邡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钟某。2018年4月26日,对以钟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钟某拒不认罪,辩称其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我专门修了几个水池,用来沉淀清洗从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下来的塑料,铅不溶于水,几次沉淀下来根本就不会有什么污染。你们取样检测的,刚好是工人在清洗时不小心撒到外面去的那么一点。”钟某辩解道。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某知名高校的他,曾多次参与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60吨污染物被没收
面对钟某辩解,办案检察官细致审阅案卷,逐一核查在案证据,重新梳理思路,发现确实还存在两个疑点。第一,会不会存在其他污染源造成厂房周边水体铅超标?第二,钟某所言是否属实,工人在专门修建的水池对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下来的塑料进行清洗,并不会造成污染?
针对这两个疑点,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检察官在大量资料查阅基础上,实地调查取证。
办案检察官首先找到厂房所有人赵某。在钟某租赁厂房之前,没有他人在厂房内从事过会产出含铅废弃物的生产活动,排除了厂房在钟某租赁前就产生铅污染的可能性。那么,厂房周边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铅污染的源头呢?
办案检察官联合什邡市环保局水质监测专家,走访涉案厂房外水渠上、下游的酒盒厂等企业,证实该水渠上游基本处于干枯状态,并无来水,只有位于下游的酒盒厂水渠段有几处积水,但排放的废水均为附近两个临时生活点产生,并证实生活废水中不存在含铅的可能。而从酒盒厂的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的产生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酒盒厂的生产活动也不可能产出含铅废水。至此,存在其他污染源的可能被一一排除。
排除第二个疑点的关键,是要找到当时参与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中塑料件的两名工人。但两名工人已于2017年12月返回远在重庆山区的老家,此时很有可能在外地务工。而且,经了解,二人离开什邡时,警惕性极强的钟某收走了他们手机SIM卡,办案检察官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使案件质量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办案人员远赴重庆山区查访,终于找到两名关键证人,证实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下来的塑料件是由钟某亲自进行清洗,两名工人只负责拆解。这一陈述,与钟某前期辩称的由于工人清洗中操作不当引起污染后果相矛盾。现场发现的三叉管等证据也可证实,水池的水虽然通过三叉管循环使用,但池水满后,会沿着三叉管直接排向厂房外的水渠,从而证明了钟某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锁定了钟某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什邡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铅板、铅渣及废旧铅酸蓄电池塑料外壳予以没收。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德阳市中级法院上诉。同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按照什邡市检察院公益诉讼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在履行案件受理、批准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2018年7月19日,什邡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将钟某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民行部门。
为及时固定公益诉讼证据,办案民行检察官多次深入什邡市禾丰镇调查取证。检察官发现,污染现场的厂房铁大门只虚挂着一把锁,任何人都可打开锁进入厂房内,而涉案铅板、铅渣及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外壳,在厂房内成堆随意摆放。当时正值雨季,冲刷过铅板、铅渣的雨水继续排向附近农田,渗入土壤。这让在场的检察官们感到无比痛心。距离案发已经过去半年多时间,可污染物的处置却迟迟不到位,给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严重危害周边居民健康的污染还在继续。
实地走访时,不少周边群众对铅废弃物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表示担忧:“经常都能闻到刺鼻的气味,听说铅污染对人体危害大得很,非常担心我们家小娃娃的身体会受不了啊!”
亲眼目睹触目惊心的污染现场,又听取周边群众强烈的诉求后,什邡市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2018年8月8日,报德阳市检察院批准,什邡市检察院向市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涉案危险废物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依法处置,坚决防止危害、污染环境情况发生。
什邡市环保局认为涉案污染废物已被法院依法没收,应按法院执行程序予以处置,对自己的监管职责并不清楚。针对这一情况,办案检察官主动上门,向其说明,作为职能部门,环保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若怠于履职导致污染后果发生,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职责后,什邡市环保局及时在涉案厂房外设立标识标牌,并积极配合法院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铅污染物有了合适“归宿”
2018年10月,什邡市法院将钟某污染环境案没收涉案的铅板、铅渣、废旧铅酸蓄电池塑料外壳移送执行,但由于执行标的物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物价部门无法作出价值评估,几经周折后,标的物的处置仍处于搁置状态,污染隐患并未消除。
面对这一涉及公益的刑事诉讼案件判决后危险污染物处置不畅的问题,什邡市检察院依法履职担当,依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工作方案》的精神,启动刑事执行监督,对钟某污染环境案的涉案铅板、铅渣、废旧铅酸蓄电池塑料外壳进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数次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了解核实情况,并前往法院与办案法官“面对面”,详细了解此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加快执行进度,促使涉案标的物顺利进入了司法拍卖网进行网上公开处置。
但是,标的铅板、铅渣、废旧铅酸蓄电池塑料外壳属于危险废物,即使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也面临着后续的诸多难题。信息不畅、具有处置污染物相关资质的企业较少等原因,导致了第一轮竞拍流标。
为了尽快处置涉案危险废物,什邡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加大执行力度的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法院综合考虑了危险废物的处置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将拍卖标的由26万余元降至16万余元,在司法拍卖网进行了第二次公开竞拍。3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合适竞买人分别表达了竞买意向。
2019年2月19日,重庆和云南的两位竞买人来到什邡,请求实地查看网上竞拍标的物。刑事执行检察局办案检察官参与了实地查看,详细向竞买人介绍了标的物的情况和环境处置要求,竭力促成竞拍活动顺利进行。
在这个关头,竞买人却有些犹豫。眼看着第二次竞拍活动也进入了倒计时,办案检察官担心,难不成又要流标?冬去春来,雨季又要来临,如果再不处置,铅污染物将在当地造成二次污染,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周边群众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检察官再次联系到两家竞买人,向他们说明雨季即将来临,铅污染物处置不到位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询问他们是否有疑虑。在了解到他们担心污染物可能存在运输不便、相关审批手续繁杂等问题时,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解释政策,打消疑虑,促成涉案铅污染物的尽快处置。
最终,2月21日,60多吨沉甸甸的铅污染物终于以18万余元的价格交易成功。
案后说法
本案的成功判决和涉案污染物的成功处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决心,也体现出国家对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给以身试法者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
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使命。只要破坏生态的污染物依然存在,威胁生态环境和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没有消除,检察机关就会将法律监督进行到底,坚定不移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科学理念,为保卫蓝天、碧水和净土贡献检察力量。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