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新京报快讯4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陈华,原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4月8日被留置,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判决书中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陈华的若干犯罪事实。
一、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陈华于2007年至2018年间,利用担任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络新闻管理处(下称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下称网信办网管处)处长、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返还宣传推广费、虚构公务支出、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骗取首都互联网协会(下称“协会”)公款共计人民币322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华于2009年至2018年间,以返还“网络媒体大联欢”活动赞助单位宣传推广费的名义,先后10次骗取“协会”公款共计人民币285万元;
(二)被告人陈华于2009年至2011年间,以为网信办采购办公用品等名义,通过虚增物品价值或冒领的方式骗取“协会”支票7张,共计贪污“协会”公款人民币214890元;
(三)被告人陈华于2007年至2012年间,以餐费、服务费、礼品等名义先后16次在“协会”报销个人消费支出,金额共计人民币82431.5元;
(四)2011年9月,陈华通过人民出版社加印了2000册其个人出版的图书《走向文化自觉一中国网络媒体行业自律机制研究》。2012年1月,陈华以购买图书的名义在“协会”报销图书出版费人民币8万元。
二、受贿的事实
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科员、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李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8年间,陈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科员、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天狮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06年至2013年间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7.91万元;
(二)被告人陈华于2008年,陈华利用担任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国家电网公司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12年2月、2018年1月先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电脑、打印机等设备4台,共计折合人民币84853.79元。
(三)2009年至2010年间,陈华利用担任网宣办网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为国电集团在互联网信息管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陈华于2010年收受该公司给予的相机镜头1个,折合人民币8.692万元。
被告人陈华于2018年4月8日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或冻结在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华退赔首都互联网协会人民币322万余元,追缴陈华违法所得人民币96万余元。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华提出上诉,理由为其有自首、退赃情节,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陈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陈华在“协会”的任职并非从事公务,“协会”的财产亦非公共财产,故陈华不构成贪污罪。2.陈华曾给予安利公司员工邹某部分回扣款。3.部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活动。4.陈华为“协会”购买图书后报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5.陈华在明知自身被查处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大部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陈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对陈华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关于陈华的辩护人所提陈华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北京高院认为,首先,陈华作为市网信处级以上干部,受单位委派在“协会”中兼任常务理事一职,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国家做工人员从事公务。“协会”秘书长魏某的证言亦证实,“协会”经费来源中有政府拨款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的费用,故“协会”财产中存在公共财物的性质。陈华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协会”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对于陈华是否给予邹某部分回扣款一节,尚未有充分证据印证,但不影晌认定陈华贪污的数额。另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陈华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有将脏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行为,亦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最后,市网信办及“协会”均出具了相关材料,证明市网信办及“协会”不允许个人出版图书的费用在单位报销。陈华违反规定,将出版自己图书的部分费用以购买图书的名义在“协会”报销,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陈华及其辩护人所提陈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北京高院经查,根据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监察机关已掌握陈华的部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陈华到案,陈华明知自身已被查处的情况下自动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陈华不仅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协会”公款11.48万元以及收受李某87.91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宣传推广费、为单位采购办公用品等名义,占有“协会”公款共计310万元以及收受国家电网公司、国电集团贿赂的事实。直至法院审理期间,陈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陈华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可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
据此,北京高院于4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陈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编辑康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