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不该!
湖南湘潭、山西忻州、河北井陉,一周之内,三个地方被曝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且不说是否还有其他地方也这么干只是未被曝光,三地“所见略同”已很值得评说。三地通过撤下展板或删除稿件等方式纠正错误,但反思却不应随着撤下展板、删除稿件而停止。
这是因为,撤展板、删稿件,分分钟可以搞定,与之相比,观念、认识上的改变却要难得多。事件被曝光后,当地多将其归结为“工作失误”,但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且不止一地,这种观念不会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具有某种现实基础,远非一句“工作失误”可以搪塞。不深刻认识观念上的错误,将来某一天,撤销的展板重新摆上,删除的稿子“死而复生”,并非不可能。
作为特定历史年代的不幸者,失独家庭受到人们普遍同情。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关怀、扶助是一以贯之的方针。按理说,失独家庭和扫黑除恶是沾不上边的。然而,现实却是,在个别地方,两者被“拴”在一起。原因在于,一些失独家庭对国家、社会有诉求,而诉求未必都合理,反映诉求的方式也未必都妥当。那些不合理、不妥当的,被视其为不稳定因素。对不稳定因素坚决打击,甚至不惜以扫黑除恶的名义,这是一些地方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的现实基础。
诉求不合理,可以拒绝;反映诉求方式不妥当甚至过激,也可以批评教育。不过,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国家、社会应对他们释放最大的善意,这不仅体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人性化,也可以有效避免把他们推向社会对立面。对极个别已有过激苗头的人员,采取一定措施做好防范,也是必要的,但这仍和扫黑除恶不沾边。
扫黑除恶,打击的是“黑社会”“恶势力”。什么是“黑势力”,什么是“恶势力”,法律上有严格的认定要件。将失独人员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人为扩大“黑势力”“恶势力”的外延,违背法治要求,很可能伤及无辜。万幸的是,在这几个地方,由于曝光及时,最可怕的后果并未发生,但已经在情感上对失独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抚平他们心理上的创伤,避免对立情绪产生、激化,当地应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出现这样的事情,主导该事件的部门、人员首先要反思。如何对待失独人员?对提出不合理诉求,以过激方式反映诉求的失独人员,怎样的沟通、教育方式更可取?对个别有过激行为的人,令其承担必要相应责任并无不可,但可以随意戴上“黑恶势力”帽子吗?这样做,即便不考虑失独人员的合法权益,仅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功利”角度,效果是正面的吗?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审慎考量。
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对司法机关办案也是警示。这几个地方,失独家庭只是作为对象被摸排,距离进入司法程序以黑恶势力被追究还比较远。相信摸排后绝大多数会被否定,但如果主导部门强势,相关部门把关不严,个别案件错误进入司法程序,并非完全不可能。避免错案发生,有关部门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把好关,尤为重要。今年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在扫黑除恶部分指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备受代表和社会各界好评。“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每一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都做到了,失独家庭就可以免受“黑恶”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