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借力“外脑”办理环境污染案件

日期:03-31
吸粪车锡山环境污染

原标题:无锡锡山:借力“外脑”办理环境污染案件

正义网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贺俊丽华军)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得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小微企业无锡某管道公司,已将刑事部分的6万元罚金全部缴纳到位。而在此前,该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受污染环境损害额,以庭前调解的方式,提前一个半月将民事部分6.2万元赔偿金追缴到位。

2018年6月30日和7月1日,无锡某管道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驾驶吸粪车,在某科技公司工业废水池作业后,未对吸粪车罐体内残留的有毒重金属进行清洗即离开。7月2日,沈某将该吸粪车租借给他人用于吸生活污水。沈某明知吸粪车罐体内有有毒物质和生活污水混合液,仍将车上有毒污水偷排到污水窨井内。经检测,沈某偷排的污水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已达到污染环境罪定罪标准。

收到案件后,锡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刑事部分进行调查的同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介入案件调查。调查发现,沈某偷排至污水管网的污水,市政污水处理厂无法去除重金属,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修复。

为挽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该院委托5位江南大学和市政设计研究院的专家进行调研、论证。专家组认为,根据环保相关技术文件规定,该案符合“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适用情形,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评估该案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解决此类环境污染现场灭失情况下损害结果无法量化的难题。

专家组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该案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进行评估,认为沈某及其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数额。

2018年12月28日,锡山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专家咨询费用、公益诉讼案件公告费等共计6.2万元,并请求判令该公司依法处置吸粪车罐体内残留的有毒物质。

为确保相关费用赔偿到位,并尽量节约司法资源,针对该公司系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今年1月25日,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中,锡山区检察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与管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并当场交纳6.2万元民事赔偿金。

另据了解,在锡山区检察院的积极协调下,环保部门已启动对被污染吸粪车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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