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34元毒赃被判拘役三个月

日期:02-18
岑溪被告人手机

原标题:转移34元毒赃被判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支付转移毒赃34元,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转移毒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

“陈某,你不要再打电话给周某了,他因为贩毒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了。”2018年11月22日,陈某接到朋友严某(另案处理)的微信视频,严某在视频那头匆匆地说道,“你知不知道周某的微信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陈某答道:“我只知道他的微信登陆密码,但是不知道支付密码。”随即便将微信登陆密码发给了严某。随后,严某又在微信约陈某,希望陈某有空把周某的手机拿出来。两天后,陈某带着周某的手机来到严某家中,严某、曾某拿到手机后,便用手势解开了周某手机锁,登陆微信发现微信钱包里面有782元钱。严某见钱眼开想要把里面的钱转出来,但是因为不知道支付密码,试了几次都不行,便无奈地放弃了。此时,陈某见支付钱包的钱转不出来,就从严某手中拿回周某手机回家。

11月26日晚,陈某来到岑溪市区某商店购买东西,用周某手机的微信通过商家扫码支付了两笔款,第一笔是购买零食的9元钱、第二笔是购买香烟的25元钱。陈某以为刷了这两笔钱没人会发现。但是,11月28日,公安民警来到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被查获净重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华为牌手机1台、冰壶1只等物品。

经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款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转移毒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转移毒赃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岑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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