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邯硼业校企合作残局

日期:02-14
卡布尔天津大学张卫江

原标题:中邯硼业校企合作残局

2019年新春前夕,位于邯郸市冀南新区的中邯硼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邯硼业)仍未建成:255亩土地近乎荒废,车间闲置,泥灰沾上展厅玻璃门,未拆封的仪器和定制的异型设备散落在空置厂房里……

中邯硼业厂区内未开封的设备。摄影/新京报记者 刘成伟

作为河北卡布尔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卡布尔公司)的股东和中邯硼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增良为创建中邯硼业费尽周折。中邯硼业这些设备涉及中子防护等军工方向。2012年7月卡布尔公司几经辗转才从天津大学硼同位素分离技术团队购买成功。此后,双方成立了中邯硼业。

然而,天津大学与另一家公司的一场官司,把双方的合作指向一场科技“骗局”。庭审卷宗显示,天津大学硼同位素分离技术团队的技术不具备产业化的条件,王增良的硼业梦碎了。

天津大学博导张卫江和博士徐姣是天津大学硼同位素分离技术转化项目的负责人。因此,卡布尔公司以天津大学欺诈为由向天津仲裁委提请仲裁,主张赔偿损失2亿元。

2018年11月22日,天津仲裁委裁决天津大学返还卡布尔公司600万元,但对卡布尔公司主张的投资损失不予支持;另外多笔直接转到张卫江、徐姣的个人账户的款项,共计2580万元需另行主张。王增良对此裁决不服,向天津仲裁委提出了补正申请,但被驳回。

对于与纠纷有关的问题,2月12日,张卫江告诉新京报记者“无可奉告”;天津大学方面的代理律师对新京报记者称,卡布尔和天津大学的案子已经结案,天津大学尊重法律裁决。

这个曾备受期待的校企合作“高科技”项目如今只剩一地残局,但由此引发的关于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和技术评估问题,更值得思考和关注。

一裁终局后“补正”被驳回

1月28日,天津仲裁委驳回了王增良关于此前仲裁结果的补正申请。天津大学和卡布尔公司商业纠纷告一段落。

在此前的2018年11月22日,天津仲裁委对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硼分离技术团队的纠纷做出裁决。天津仲裁委认定双方的“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已经终止。仲裁委同时认定了卡布尔公司曾向天津大学支付600万元。

仲裁决议书显示,天津市仲裁委把卡布尔、中邯硼业与天津大学签署两个合同认同为一个合同裁决终止,并裁定天津大学返还卡布尔公司600万元,且未做利息筹算。多笔直接转到张卫江、徐姣的个人账户的钱,共计2580万元需另行主张。对卡布尔公司主张的投资损失不予支持。

王增良认为,仲裁委并未围绕诉请进行裁决,而且他不认同将两个合同认定为一个合同的做法。

原来,2012年7月31日,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签订《25吨/年硼同位素工业化生产、50吨/年硼同位素产业化设计》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简称“25t-50t”合同)。2013年4月28日,天津大学又与中邯硼业签订硼分离技术产业链合同即中子防护合同,中子防护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终止硼分离技术年产“2.5吨工业化生产与25吨产业化设计”合同(简称“2.5t-25t合同)”。

在仲裁庭几次开庭中,天津大学认可与卡布尔公司签订的硼分离技术年产“25t-50t”的合同,却认为“2.5t-25t”和“25t-50t”是一个合同,“是笔误,合同已经解除”。

中邯硼业与天津大学技术团队的部分合同。

中国的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王增良对裁决结果并不认可,于是就裁决书存在的问题向天津仲裁委提出了补正申请。申请被驳回后,王增良说:“我的损失与天津大学的管理有直接关系”,他已经开始准备向张卫江、徐姣采取法律主张。

2月12日,针对硼同位素是否已经完成了产业化试验和关于接受私人款项的问题,张卫江以“无可奉告”回应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不过,他认为记者应该联系天津大学方面。而天津大学代理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刘冀湘律师对新京报记者称,卡布尔和天津大学的案子也已经结案。天津大学尊重法律裁决,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这起校企合作事宜陷入残局。

昔日校企合作的“大生意”

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的接触始于2012年。当时,王增良经营的卡布尔公司正寻求新的投资项目,邯郸市招商局工作人员全超(化名)就向王增良介绍,张卫江在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长期从事同位素分离研究,他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世界领先,国内空缺”,“引进这个项目,能发大财”。

作为商人,王增良对这项目颇有兴趣。

2012年6月,王增良去天津大学考察,张卫江与徐姣向其介绍了“硼稳定同位素富集及电子和新能源产品开发项目”。张卫江当时描述这个项目回报丰厚:年产25吨10B项目的建成、运行成本约1.54亿元,6个月可收回成本;年产50吨的建成、运行成本约2.62亿元,4个月可收回成本。

10B和11B是天然硼元素(B)的两种稳定同位素。含有较高丰度10B的富集硼酸可应用于军工、核电领域,高丰度11B可用于电子特气,商业价值非常高。

张卫江告诉他们,科研团队历经十年完成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他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是中国这个领域内唯一可以产业化的技术”。

对于这个“好”项目,王增良一开始心里有些打鼓,四处考察了解,他还咨询过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得到的答复是准许民营企业经营这个项目。

2012年7月31日,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签订了“25t-50t”合同,并加盖了天津大学印章和时任校长李家俊手章。

合同约定,卡布尔负责产业化装置投产,张卫江、徐姣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交付。项目技术转让费和报酬共计3000万元。卡布尔公司先付700万元购买天津大学化学工程研究所的《硼稳定同位素产业化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用于生产装置的工业化设计工艺软件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约定,双方成立项目公司。2012年10月25日,中邯硼业成立。该公司注资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增良。卡布尔公司持股占51%、徐姣占40%。此后徐姣的股份变更为张卫江,股份减为15%。

王增良称,合作中张卫江提出,款项不用再付给天津大学,直接付给技术团队即可。王增良认为张卫江有一些私心,但也合乎情理。汇款证据显示,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卡布尔公司每月向张卫江、徐姣支付50万,共计支付600万元。2012年12月24日,王增良以“180万元购买了张卫江提供的虚假技术软件包”。以上,卡布尔公司共计花费780万元。

针对私自接受款项的问题,2月12日,张卫江以“无可奉告”回应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

项目曾被地方政府争抢

硼同位素产业化项目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王增良信心大增。

根据公开信息及王增良介绍,先是邯郸市成安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去天津大学考察。在参观完天津大学中试试验场之后,成安县希望王增良把这个项目带到成安县。

这时,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也与张卫江接触。为了争抢项目,成安县政府对王增良和天津大学承诺给予项目企业按最优惠政策拨付土地。2012年8月28日,成安县人民政府、王增良、天津大学化工学院(项目负责人张卫江),三方签订《硼同位素项目合作协议书》。

上述协议书显示,“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提供成熟技术,王增良投资,双方在成安县建设硼同位素分离生产项目,确保该项目实现工业化生产,生产出合格产品,一期投产后年产10B、11B共25吨”。

与此同时,邯郸市冀南新区也拿出优惠招商条件争抢项目。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关于对中邯硼业科技有限公司硼稳定同位素产业化项目落户邯郸市冀南新区的情况说明”中显示,冀南新区政府派出工作人员与王增良一起到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洽谈。张卫江讲解项目时再次强调,“成功掌握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标准”。

冀南新区位于邯郸市主城之南,是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三个战略发展新区(记者注:三个战略新区为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冀南新区)。经统筹考虑,2012年9月21日,卡布尔公司与冀南新区管委会正式签订入园协议。

落户冀南新区后,中邯硼业一期投资2.6亿,占地255亩。工厂地处新区黄金位置,紧邻开发区政府。地方政府对项目抱以厚望,把该项目列入河北省重点项目,并颁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500万元。冀南新区又奖励500万元。

该项目被列为河北省重点项目、邯郸市重点项目。筹建及建成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科技部、河北省等有关负责人到厂区考察。邯郸市委主要领导担心民营企业资金困难,由主要领导牵头介绍中国电子第四建设公司合作。政府下文支持卡布尔公司入围智慧城市名录,寄希望促成合作、发展邯郸经济。

不过,张卫江告诉王增良,技术就是一层窗户纸。“你看不懂,他们能看懂”。王增良认为张卫江担心技术被偷走符合逻辑,也抛开了中国电子第四建设公司。

一场庭审透露出技术不成熟

就在这个项目建设期间,天津大学与锟桥公司的一场官司,让王增良意外获知,引进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无法产业化。

庭审卷宗显示,早在2007年,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锟桥公司)、天津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核理化院)一起参与天津市科委《500kg/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立项项目。天津大学负责技术开发,锟桥提供部分资金。天津大学张卫江位于研发人员名单第一位。项目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锟桥公司将获取33%的知识产权投资收益,2009年3月结项。

结项报告书显示,2012年6月项目实际完成。推迟3年,该项目仍未达到预期目标。2012年7月2日,天津大学向天津市科委递交了合同变更申请,请求“降低目标”结项。庭审卷宗显示理由之一是“管道腐蚀问题,导致实验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要求,技术难度比预想的要大”。次年8月20日,天津大学填写了结项报告书并递交。不难看出,2012年7月2日,天津大学已知技术不成熟。然而在29天之后的7月31日,天津大学仍与卡布尔公司签了技术转让产业化协议。

庭审卷宗显示,2012年底,锟桥公司得知天津大学将技术转让给卡布尔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而锟桥公司并未得到应有收益。于是,锟桥公司向天津市一中院起诉天津大学,请求收益败诉。

2016年,锟桥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院。审理期间,法院通知中邯硼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庭审卷宗中,天津大学科研院2014年5月3日出具一份关于“500kg/年10B同位素产品工业化实验项目成果技术产业化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意见”。这份意见证明硼同位素分离技术“因为严重的腐蚀无法克服,最终认为项目不可行”。

庭审卷宗里有一份天津大学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5月30日,天津大学邀请专家举行论证会。专家们认为硼同位素元素分离技术项目,要求设备和配件特殊质地,“需要材质等成熟后再考虑企业化生产”。天津大学科研院据此认为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

王增良对新京报记者说,天津大学论证相关技术尚未成熟,而他却一直被蒙在鼓里,并签完合同开始投资建厂。2015年时,在明知道项目不成功的情况下,天津大学化学工程研究所仍然与中邯硼业签署《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申请表》。王增良称,他与卡布尔公司前后共向天津大学和张卫江等人支付了3180万元,并为筹建项目投资了1.6亿元。

2016年4月,张卫江在庭审时称,“我们不得不做了一些造假的内容,把与其没有关系的专利写到了里面,专家再根据他们写的内容得出了相关内容”,“我们对科委表示歉意”。

2月12日,天津大学代理律师刘冀湘告诉新京报记者,锟桥公司起诉天津大学的事情已经撤诉。

卡布尔:仲裁未围绕诉请进行

王增良介绍,获知技术不成熟后,他曾尝试着与张卫江沟通,但并没有改变的希望。一份2017年5月24日王增良和张卫江通话录音中显示,张卫江告诉王增良:“我对这个项目只有80%的把握,不是100%。”王增良反驳:“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都成功了,当时你说100%,现在又80%了……”。

上述录音中,王增良问张卫江:“咱这个项目到底能不能成功?”张卫江称,“那有啥不成功的”。他还解释庭审中说技术不成功,只是“为了对付锟桥公司。”

按此说法,合同约定的技术仍可以实现,但因为10B的技术与锟桥公司有协议,无法实现,而丰度为99.7%的11B完全可以继续操作。

天津大学另一研究硼同位素分离技术学者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截至目前,同位素分离技术尚难以提取出丰度为99.7%的11B产品。

卡布尔公司试图挽回损失,以天津大学欺诈为由,向天津仲裁委提请仲裁,主张赔偿损失2亿元。

2017年6月,天津大学针对技术转让纠纷一事公开声明称,学校已经就此事开展调查,有关问题如经查实,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学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调查厘清相关事实。在司法判定之前,不宜接受媒体采访。

对于天津仲裁委的裁定,卡布尔方面还有一些地方不认同。

早在2018年4月21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开庭临近结束,天津大学提交了一份3月16日形成的“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法律意见书”由多位知名法律专家签字,并加盖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公章。与会专家出具书面文件认为,仲裁庭不应支持卡布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卡布尔公司代理律师王治国和王增良的要求下,将该份“专家法律意见书”通过仲裁庭予以复印。

此案自2017年6月立案,经过多次审理。2018年12月1日收到裁决结果。卡布尔方面认为裁决书未围绕申请人诉请是否成立进行裁决,并向天津市二中院提出撤裁申请,由于现行法律针对撤销仲裁裁决时,法院只对程序合法性审查,实体上的认定不在审查范围。法院驳回了卡布尔的撤裁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书没有提及卡布尔提交的关键证据:一份来自张卫江教授处盖有天津大学公章的《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表第一页显示中邯硼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安军。根据中邯硼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情况,2015年6月2日,中邯硼业法定代表人由王增良变更为杨安军。由此可知,这份天津大学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至少是2015年6月2日之后的。

卡布尔方面认为,这份证据可证明“25t-50t”合同没有在2013年4月28日解除。因为解除之后,天津大学方面就没必要在2015年向中邯硼业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新京报记者 刘成伟 编辑 赵泽 徐超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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