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还能再偷400天”,14岁少年被抓后何以敢口出狂言
▲资料图。图片来自@来安警方在线
又是一起未成年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而结局可能又是“无可奈何”。
据报道,日前,安徽来安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被抓。警方介绍,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20多万元。他们被抓后,竟对警方称,“还能再偷400天”。这引发网友热议。
不得不说,这两个不良少年很“懂法”。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特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盗窃犯罪并未包括在内。就算盗窃次数再多、数额再大,也不会进入追究刑责的范围。
退一步说,就算过了400来天,他们达到了因盗窃犯罪追究刑责的入罪门槛,《刑法》上也有特别的宽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网开一面”,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限处罚,甚至是降低法定刑格。
可能有人会说,判不了刑,至少还能给予治安处罚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严重后果的还应“从重处罚”,类似这种盗窃案值达20余万元的情况,行拘15天并不为过。
问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宽待,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对于这些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甚至不会有失去人身自由之虞,最多也就是罚几个钱。
当然,从法律上讲,还有“兜底措施”。比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问题是,如果对不良少年的家庭监护管教真的管用,这些“熊孩子”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吗?至于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送工读学校,矫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姑且不论,而众所周知的情况是,这类特别教育机构“门可罗雀”,有统计全国仅67所。
大概正是看到了“法律能奈其何”,这两名14岁少年才敢这么猖獗地说,“还能再偷400天”。
平心而论,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固然要考量到这个群体心智上的不成熟,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但当初立法考虑到的发育程度,过了这么多年,情况或许也有了些变化。
回看报道,那两个熊孩子大言不惭,自己还能再偷400天,无论从个体的发育成熟程度,还是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看,显然都不应在“轻纵”之列。
不无遗憾的是,在现实中,从立法上的多方宽宥,到司法、执法上的软弱乏力,再到矫治教育的形同虚设,形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真空地带”。“宽容”一旦向前一步,就有可能变成“纵容”,对受害者及其亲人,无异于再次伤害。
从最近湖南接连发生三起严重未成年人凶杀案,再到这次性质恶劣的盗窃案件,不断趋高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以及作恶手段的“升级”,已经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面对作恶少年“无可奈何”,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之前,公安部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从长远看,包括《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是否也应因势调整,值得探讨。无论如何,收紧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治缰绳,让正义尽快回归现实,不可或缺。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孟然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