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欣华等人贪污、受贿案,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欣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欣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罚金10万元。
2017年11月,南通开发区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以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为由,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欣华在担任南通开发区房产交易中心拆迁代理二部经理、开发区征收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南通开发区拆迁项目中勾结被告人王蓉、范利明、李炜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拆迁事项、伪造相关资料等手段,共同贪污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51万元。同时,被告人杨欣华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南通开发区相关拆迁项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王蓉、李炜、范利明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9万元。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张迪